#女子称拒绝镇干部前男友发生关系被打伤#轻伤二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原来需要说服公安,需要说服被害女子,现在需要说服公众。
不起诉的理由是,女子有打人动作,男子有防卫性质。
这个理由让人难以接受,把女子约到车库,要发生性关系,结果呢,女子不同意,哪怕就是有打人动作,这不太正常了吗?
自己人格和身体要被侵犯,愤怒,反抗,难道不是正常反应么?怎么因此侵犯女性的男子,防卫女子的反抗,就成了合理了呢?
而且这是防卫吗?把人打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移交检察院,说明公安机关都认为是犯罪了,怎么到了检察院那儿,不起诉了呢?
涉事男子是镇干部,镇人大副主席,那么这种不起诉到底是因为案情,还是案外因素?
不起诉,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现在还照常上班,照常当他的镇人大副主席,一切照旧!
别说被害人不满,公众也会不满的!
一些违法悖德的干部,老百姓不知道的,没有暴露的也就算了,怎么暴露了,组织上法律上还这么宽容呢?
哎!
清扬
无法无天
无言以对
应该直接化学阉割处理
教授
以前男女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