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一女子与当地镇级人大副主席分手后,声称在机动车内被强奸且被殴打致轻伤二级。事后女子获得5万元赔偿并谅解,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女子认为不合理,并要求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男子唐某是当地某镇镇级人大副主席。唐某与刘女士曾是恋爱关系。但去年6月初时,二人已经分手。
2023年6月9日,唐某开车到地下停车场约刘女士见面。当时刘女士没多想,就上了机动车的副驾驶室。
可刘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上车后,坐在驾驶室的唐某却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刘女士反抗后,被唐某挥拳打伤。
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的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鼻部软组织肿胀,构成轻伤二级;刘女士右眼所受到的损伤为轻微伤。
据此,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
但上周,检察院却对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理由是刘女士先对唐某动的手,唐某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是,刘女士否认是自己先动手攻击唐某的。
刘女士出示了一份欠条,欠条内容显示:刘女士已经收到唐某的2万元赔偿款,并同意谅解唐某于2023年6月9日在地下停车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唐某应在2023年底向刘女士付清剩余3万元赔偿款。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证实,唐某还在单位上班。
而刘女士的诉求是,要依法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唐某与刘女士分手后,又相约见面,二人在车上见面时刘女士指控唐某欲对其实施强奸,
刘女士反抗时、唐某认为是“攻击”并还手致刘女士身体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但事后刘女士又同意以5万元为条件谅解唐某,检察院认为这是对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唐某有防卫性质,故不起诉。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如果刘女士所言属实,即其当时是被侵犯而实施的攻击行为,那么刘女士就是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如果唐某是为了强奸刘女士而遭到反抗,并使用暴力手段将刘女士殴打致轻伤二级的。就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且致轻伤将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不能认定唐某当时是为了侵害刘女士而实施伤害的,那么唐某的行为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四章)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认定唐某是为了强奸而伤害刘女士的,那么其行为只构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伤害罪,但因刘女士当时收了5万元同意谅解,且因感情纠纷而引发故意伤害致轻伤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法定情形,故检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注意!这种情况叫做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检察院也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双方同意和解,且双方是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才会不起诉的。
最后,如果唐某最终被起诉,无论是哪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是判处缓刑,其也会被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换而言之,唐某当时之所以愿意赔偿刘女士5万元,主要目的是想先获得谅解并据此来保住自己的工作。
有网友认为,刘女士既然同意收钱谅解了,就不能“言而无信”!但也有网友认为,获得赔偿是合法的,和追究唐某刑事责任是两码事!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