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痛心!”广东梅州,两个少年暑假带着一个救生圈到水库玩水时,结果却因17岁少年将14岁少年推拉到深水区,导致二人双双溺亡的后果!看过完整视频的网友评论称,看完后又生气、又痛心!明明就不应该发生这种意外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第一现场)
7月16日13时44分,17岁的小李与14岁的小陈(均为化名)拿着一个救生圈来到附近一个水库处玩水。
因二人都不会游泳,所以二人来到水库后,都不敢往深水区域走。
现场视频显示,小陈因年龄较小,拿着救生圈,在离岸边比较近的区域玩水。
而年龄大一点的小李因身材要高一点,则在离岸边稍微远一点的区域玩水。
期间,小李因见小陈不敢走深一点,于是上前去拉小陈,并强行将小陈推拉到深水区。
虽然二人当时几乎是在一个区域,但二人身高有所差异。小陈到了这个区域后,已经呈溺水状态,且因不停在水中挣扎、导致其越来越往深水处飘去。
小李见状,可能出于紧张,忘了旁边不远处还有个救生圈。直接用手去拉小陈,想将小陈拉回浅水区。
可小陈当时已经处于溺水状态,哪怕有一点东西给其拉住,其就会本能的往下按,试图让自己不要沉。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小李伸手去救小陈时,因不停被小陈按住头,导致自己也喝了几口水。
小李也因此溺水后,也本能的想尽快躲开小陈。
可小李躲避小陈的方向,却是背后的深水区。
最终,小李为了躲避小陈,自己也不知不觉的到了比他身高还要深的区域,并造成二人先后均因体力不支,导致双双沉入水底的严重后果。
目前,当地殡仪馆工作人员回应称,确实收到两具因溺水身亡孩子的遗体,一个17岁、一个14岁。
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但具体情况要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准!
1、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从小李推拉小陈到深水区,至二人先后沉入水底,整个过程仅仅是两分钟左右。
如果小李不去拉小陈进深水区,或者小李发现小陈溺水后,选择用救生圈去救人而不是直接伸手去拉,或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实在令人痛心至极!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水库管理者对其管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管理者未尽义务,就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水库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者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这里所指的义务一般是指在事发现场处,是否设立了“禁止游泳、禁止下水”等警示标语等、平时有没有安排人员巡查、发现险情有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等。
其次,凭心而论,水库管理者只要在事发现场附近设立有上述警示标语,即便因小陈、小李是未成年人,水库管理者所要承担责任比例也不会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告上法庭,法院一般也就判10-15%责任,毕竟,家长未尽监管义务才是主要责任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简而言之,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平时就要教育孩子不能到危险区域玩水,并切实履行监管义务,预防、制止孩子独自到危险区域玩耍,否则,家长就要为自己的监管和教育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虽然我们大家都相信小李主观上没有要加害同伴小陈的故意,但其已经是年满17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危险事物有一定的认知,可其却故意推拉小陈到深水区域,故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其实导致这起悲剧的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小李推拉小陈到深水区域所引发的,虽然小李也因此而溺水身亡,但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责任不能忽略。
4、最后,无论最终谁来为此承担责任,都已经无法改变两个孩子都溺水身亡的后果,这才是最让人痛心的!相信此时此刻两个孩子的家长肯定悲痛不已!
因此,希望各位家长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正值暑假,家长们一定要监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让孩子到危险区域玩耍!以免发生意外时再来后悔莫及!
山水看客
不是说亲兄弟吗?这里又说一个姓李,一个姓陈?[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