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迪庆,一男子和比自己小20岁的情人在酒店开房时,因为情绪激动突然不省人事,情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23 11:04:42

云南迪庆,一男子和比自己小20岁的情人在酒店开房时,因为情绪激动突然不省人事,情人见状赶紧拨打了求救电话,奈何还没等急救人员赶来,男子就失去了呼吸,事发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可是男子家人却将女子和酒店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百万余元。

45岁的已婚男子曹某偶然认识了22岁的女子和某,由于曹某欺骗称自己是单身,于是和某就和曹某谈起了恋爱,可是两人在一起后,和某这才发现,曹某已经结婚了。

但是,因为陷的太深,和某已经不能自拔,于是便多次要求曹某离婚,曹某也是应了下来,却始终没有实际行动,事发当天,两人去酒店开房,谁知途中曹某却突然大叫了一声,很快就晕倒在地了。

和某一时没反应过来,定了定神后起身拍了拍曹某,结果却发现曹某口吐白沫不省人事,于是,和某连衣服都没来得及穿就先打了120.

还没有得到120来到现场,曹某就失去了呼吸,经过警方的鉴定,由于曹某属于心脏病突发,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然而,曹某家属却认为,如果和某不和曹某发生关系,曹某也不会病发,所以,曹某的死亡,是和某造成的,和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酒店仅仅登记了和某的身份证,没有登记曹某的身份证,让两个不是夫妻的人入住了一个房间,所以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曹某家人认为,酒店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曹某家属将和某和酒店告上了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损失百余万元。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所以,入住旅客进行登记,是酒店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这个责任,为此就要承担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

但是,没有如实登记,是否是造成曹某死亡的原因,这才是酒店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即作为酒店,还要对入住的旅客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要确保酒店里的设施不会对顾客造成伤害。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当晚发生的行为与曹某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生活常识也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其次,曹某与和某发生关系时,和某系单身,年仅22岁,涉世不深;而曹某有配偶,年龄比和某大20来岁,辨别事情好坏轻重的能力比对方强,虽说和某与曹某在保持婚外关系的问题上都有过错,但过错主要在曹某。

还有必要说明,双方的过错是道德意义上的过错,而不是导致曹某死亡意义上的过错,因而也就不是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意义上的过错。

再次,和某在发现曹某出现生命危险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对曹某进行了急救,处置并无不当。

因此,和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酒店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酒店没有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虽然该酒店在二人登记入住时只对和某的身份信息进行录入,但酒店的该行为与曹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也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没有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曹某家属的诉求,不过曹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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