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涉外典型案例分享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在东莞长旺公司的居间介绍下,香港居民李某和向广西居民林某购买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某商铺,由东莞长旺公司代表林某与李某和签订一份《长旺地产房屋买卖合同》。2014年2月13日,林某与李某和、东莞长旺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林某以公证委托形式出售案涉商铺,自林某收到房款17万元之日起物业产权归李某和所有。 当日,林某在东莞市东部公证处签署了《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和办理案涉商铺查档、出租、出售、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收取售房款等相关手续,委托期限从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之日止。李某和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案涉商铺至今仍登记在林某名下。2017年6月2日,李某和在香港去世后,其配偶香港居民徐某芬提起诉讼,请求广西居民林某、东莞长旺公司协助办理案涉商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某芬的诉讼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芬提交了继承遗产声明书、死亡证明、结婚证书、李某和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香港法院颁发的遗产管理人任命书,可以证明徐某芬系李某和的遗产管理人。徐某芬作为李某和的遗产管理人,权利和义务应依据香港法律确定。 依据查明的香港法律,徐某芬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李某和与林某、东莞长旺公司三方在《买卖协议》中明确林某以公证委托形式出售案涉商铺,林某按约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并交付案涉商铺,林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李某和生前未办理案涉商铺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其要取得案涉商铺的所有权的合同目的并未改变。故改判林某、东莞长旺公司协助办理商铺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