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在新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新疆通海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通海公司”)向媒体反映,其卷入一起蹊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总造价不足400万元的工程,历经四级司法程序后,终审判决要求企业额外支付244万余元。目前企业账户被冻结、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经营面临困境。此事因涉及合同真实性争议及司法裁判分歧,引发多方关注。
招商引资项目完工多年,突遇“补充合同”索赔据通海公司介绍,该企业由江苏总部联合澳方资本(中方持股60%,澳方持股40%)于2015年在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投资设立,是当地招商引资重点项目。2015年10月,公司与施工方杜建峰(挂靠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佑昌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承建总装车间及配套工程,工程于2016年底完成主体施工。
通海公司提供的多份书面材料显示,双方通过《工程结算单》《预算书》《增加施工项目确认表》等文件,共同核定实际施工的7个项目总造价为397.48万元,扣除5万元质量维修费后,应付工程款为392.48万元。截至2018年,通海公司累计支付390.0365万元,这一支付金额在一审庭审中得到双方确认,企业认为工程款已基本结清。
2022年3月,距离工程完工近六年,通海公司突然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传票。佑昌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远超此前结算金额。其向法院提交的核心证据为两份合同:一份是金额420.05万元的备案合同,另一份则是金额170万元的“补充合同”。
司法裁判现分歧:补充合同效力成核心争议针对170万元“补充合同”,通海公司提出明确异议,称该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据企业陈述,此合同是杜建峰利用当年备案合同签订时剩余的1份空白文件(应签3份实际填写2份)单方面伪造,合同仅有通海公司公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未依法备案,且缺乏对应的监理日志、施工记录等佐证材料——而该补充合同中明确载明存在监理公司。
2024年8月13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新230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未采信该170万元补充合同,仅以备案合同为依据,酌情判决通海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5万元。
佑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0日,该院作出(2024)新23民终2269号民事判决,推翻一审结论,认定170万元补充合同“真实有效”,判决通海公司额外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44万余元。
据通海公司了解,二审法院采信该合同的核心依据,是二审期间由主审法官开具调查令、佑昌公司律师从城建档案馆调取的“四页规划图、厂区道路平面图”。通海公司对此表示困惑:“这些图纸仅为项目整体规划文件,与补充合同涉及的施工内容无直接关联,无法证明合同真实性。”
后续救济遇阻,企业质疑程序问题为维护权益,通海公司于2025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年3月4日法院举行听证会,3天后即作出(2025)新民申838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值得注意的是,高院驳回理由与二审不同,称“五页消防等设计图纸”与170万元合同“相互印证”。
通海公司对此提出反驳:其一,佑昌公司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依法不能承接此类工程;其二,该“五页图纸”在一审质证时已被否定,且未在二审及再审听证中出示,以此作为定案依据缺乏法律依据。
2025年10月,昌吉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昌州检民监(2025)6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其理由与新疆高院裁定书内容基本一致,通海公司认为检察机关未进行实质性事实核查。
2025年8月,通海公司就案件相关程序问题向驻新疆中央第一巡视组实名反映。昌吉州中院随后安排信访接待及重启调查,但过程中出现诸多波折:佑昌公司代理律师先是称工程负责人杜建峰为“普通材料员”拒绝其出场,随后又自行退出代理。2025年11月11日,昌吉州中院以短信形式通知通海公司“信访终结”,未出具书面文书,且短信中误将“二审改判”表述为“二审维持”。
涉案企业背景引关注,争议待权威厘清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佑昌公司存在70余起司法案件记录,其原法定代表人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现法定代表人信息显示为孤寡老人,目前该公司已处于“名存实亡”状态。通海公司据此质疑,对方或涉嫌利用存疑合同发起虚假诉讼。
通海公司强调,根据《民法典》《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纠纷应“按实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预算书等文件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工程量按施工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法律规定。企业认为,二审法院未采信直接证据而认定存疑合同效力,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作为来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我们始终依法经营,却面临这样的困境。”通海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不仅导致企业承受巨额经济损失,更让投资者对当地营商环境产生担忧。企业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此案,通过调查监理公司、园区管委会等第三方机构,查清合同真实性及相关事实,依法纠正争议判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