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被腾退人?能不能任意选择补偿方案?
杨然然日常
2024-07-20 00:28:15
在腾退补偿过程中,被腾退人的认定非常重要,因为被腾退人有一项权利,就是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
通常,在腾退的过程里,会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一是选择货币补偿;二是选择安置房补偿。
这两种选择结果,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家庭选择货币补偿更划算,有些家庭则选择安置房补偿更划算。
被腾退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一下,看选择哪种方式获得的拆迁补偿更多。
在理性选择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选择总体拆迁利益更多的方案。
但是,腾退完之后,家庭内部在分家析产的时候,这两种选择之下,对应的个人利益会有很大的差别。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腾退款主要是房子和地的转化,谁能继承房子和地,谁能得到的拆迁款就最多。
而如果选择安置房补偿,则谁被认定为被安置人,谁拿到的利益最多。
这起案件,本质上是所有人的总利益与所谓“被腾退人”的个人利益,发生了冲突。被腾退人选择了对个人最有利,不顾腾退总利益的一个方案。
这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宅基地,老人已经去世,共生育了5个子女,3个儿子2个闺女。
老人去世后,其中两个儿子和儿媳妇一直住在宅基地上,后来两个儿子也相继去世了,只剩下一个儿媳妇一直住在这里。
2017年,这片宅基地拆迁,村委会和一直住在这里的儿媳妇签署了《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儿媳妇选择了安置房补偿这种补偿方式,被安置人只有儿媳妇自己一个人。
一名被安置人有50平米的回迁房购房指标。
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是:
一、儿媳妇是不是合法的被腾退人?
二、如果儿媳妇是合法被腾退人,她是否有权任意选择腾退方案?
根据《张家坟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已故,配偶或子女户籍在册的,由其继承人协商一致,共同推举一人作为受托方,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
等调取出这份授权一看,一是签字的人不全,二是已经签字的人,有些也不是本人签的。后期因为村委会的工作疏漏,也没有去审查《授权委托书》,才导致儿媳妇去签署了协议。
问题二,即使委托书是真实有效的,儿媳妇是否有权任意选择腾退方案?
代理人应当在维护全体被代理人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本来能获得上千万的补偿款,而儿媳妇为个人利益放弃总体利益,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的权利,最后,判决已经签署的《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和相应的《安置房补偿协议书》无效。
再假如《授权委托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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