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女子偶然加了一名男网友,两人相谈甚欢,随后男网友让女子买一套衣服送到自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16 13:37:51

山西阳泉,女子偶然加了一名男网友,两人相谈甚欢,随后男网友让女子买一套衣服送到自己酒店房间,女子也是欣然前往,在房间里两人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家后,丈夫发现女子状态不好,女子无奈坦白被男网友侵犯,随即便报了警,可是,男网友到案后却辩解称双方是自愿,法院判决男网友无罪,可是检察院却不服提起了抗诉。

女子李某兼职卖儿童玩具,所以,如果有陌生人加李某好友,李某也是直接申请通过,事发前,李某认识了20出头的男子小华。

两人加了好友之后,也是有一搭没一搭的聊着天,虽然有时候言语有些过,但是因为没有见过面,所以,也无伤大雅。

事发当天,小华告诉李某说自己和别人打架,把衣服撕扯破了,让李某帮着自己去买一套衣服,李某也没有多想,直接去了地摊买了一套衣服,给小华送去了宾馆。

见到小华后,李某便把衣服给了小华,因为下午要上班,加上小华让李某休息一会,于是,李某直接上了床准备睡觉,结果两人在床上发生了关系,随后李某便去了公司。

晚上回家后,丈夫孙某见李某状态不好,有哭过的迹象,于是便追问李某,李某不得已向丈夫坦言,自己被一男网友侵犯了,孙某顿时火冒三丈,考虑到已经是深夜了,于是在第二天一早,就和妻子一起报了警。

很快,小华就被抓获归案,可是归案后的小华并不认同自己侵犯了李某,而是称双方是你情我愿,根本不是犯罪行为。

那么一审法院是如何处理本案的?

一审法院认为,强 奸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犯罪的行为。

本案中,两人发生关系的事实存在,核心问题是被告人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行为,才是决定本案是否有罪的关键。

关于此情节,在案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各执一词。

案发前,双方聊天亲昵,被害人没有拒绝的表示。案发当天,被告人让被害人到酒店给其送衣服,并提出让其在酒店休息,被害人作为一名成年女性,应当预见到存在风险,被害人独自去了酒店,并在床上休息。

事发时,没有大声呼救和赶紧逃离房间,因为受害人理由是害怕别人知道这件事,影响家庭,这个理由不符合常理。尤其是被侵害后并没有立即离开房间,监控中也没有看出被侵犯的表现。

综上,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的行为。因此,小华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之法定要求,判决其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方不服提起了抗诉。

检方认为,受害人在被诱骗、强迫下被迫与被告人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故意不采信被害人合理解释而推定在证明被害人主观心理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确有错误。

那么,二审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二审法院认为,两人案发前从没有见过面,小华编造人身博取李某好感,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对其信任感增加,在酒店里,受害人虽然没有反抗,但是,因为小华提及李某丈夫致使其害怕不敢反抗,因为害怕别人知道这件事,影响我的家庭。

事后,被害人主动告知其丈夫并及时报警。据此可以认定受害人案发时不情愿。

加上双方的陈述,小华对行为发生的细节供述不详,被害人的陈述全面、细致、客观,应采信被害人陈述。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小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诱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 奸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小华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24
北寄波聊社会

北寄波聊社会

喜欢简单生活,喜欢找个安静的地方坐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