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觉得丢人吗?湖北孝感,一70岁大妈去逛超市,进超市时步履蹒跚,弯腰驼背,进到超市后趁老板不注意,立马偷走一箱24斤重的散装矿泉水。那动作丝滑、熟练,单手拎起那件矿泉水脚步如飞,冲出超市。网友:丢尽儿女脸面。
(案例来源:国+社区)
林润泽看着监控,真是可气又可笑,气的是自己的东西被一大妈偷,可笑的是大妈那动作笨重中又显敏捷。
他本不想追究,因为一件矿泉水就几十块钱,何必费这个周折呢?
可老婆却对他说,虽然只有几十块钱,但是容忍一次,就会有下一次,会让小偷成为习惯。
林润泽想,老婆说得有道理,如果他这一次放过大妈,会让大妈感觉这个商品被她惦记着,稍微不注意就随时可以拿走。
所以,林润泽决定在各小区业主群里揪出这个大妈,让她来还钱。
原来,林润泽在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小超市,顾客主要是周边小区的居民,平时店里生意不算忙,所以他们夫妻俩没有另请工人。
7月11号那天晚上,林润泽算账的时候,发现货不对款,后来经过检查,发现少了一件矿泉水。
林润泽觉得很奇怪,当天没有人来买水,为什么无缘无故少了一件。
他老婆提议,去查看监控,看看是哪里出问题了。
这一查,真的让林润泽哭笑不得,那一件矿泉水是被一大妈偷走的。
画面监控显示,大概早上11点左右,一个70岁左右的大妈从超市门口进来,走路颤颤巍巍的,生怕自己摔着了。
可当她走进超市来到矿泉水旁边时,眼睛立刻就亮了,只见她摸摸这、摸摸那。
又四下瞧了瞧,发现没人,大妈立马就抱起一件瓶装矿泉水,转身后,他单手拎着矿泉水,健步如飞。
那动作丝滑、熟练,丝毫看不出她已经70岁了,大妈出了超市后,单手拎着矿泉水,往家的方向直冲。
那样子看起来,已经没有了当初的颤颤巍巍,反而如一女汉子。
林润泽觉得很生气,这大妈是周边小区的顾客,来店里买东西的次数不少,她这不是熟人坑熟人吗?
林润泽说,如果大妈实在没钱,他把那一件矿泉水送给大妈都可以,但是大妈这一操作,让他失望透顶了。
所以,林润泽录下视频做好打码工作后,发在小区的业主群里提醒,这是谁的母亲、家人,请让她来付钱,谢谢。
消息一连发出去几天了,依然没人来结账。
这个视频一发出来,网友讨论热烈,有人说大妈坐公车的时候就老了,是需要人保护的对象,可偷东西的时候却身强力壮。
有人说,这是谁的父母,丢尽了儿女的脸面,不会做人。
还有的人问,到底是老人变坏了,还是坏人变老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大妈到超市偷东西,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如罚款和拘留。
偷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大妈到超市偷走矿泉水,虽然看似不起眼,东西也不贵,但是已经构成偷盗行为,也会也受到相应的处罚。
2、如果,偷东西的老人已经超过75岁,她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老年人偷盗的行为,处罚原则是根据其年龄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具体来说,如果老人已经超过75岁,她在犯盗窃罪时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这意味着,虽然她仍然需要接受法律制裁,但根据她的年龄和法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她所面临的刑罚可能会比年轻罪犯轻一些。
3、如果老人在偷东西过程中被店家追赶摔伤,谁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偷东西者被店家追赶摔伤的情况下,偷东西者是直接侵权人,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经营者的店家,如果其地滑导致摔伤,未尽到安保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这意味着,首先应由偷东西者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偷东西者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店家作为安保人,未尽安保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