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亲眼目睹,妻子与朋友出轨后,佯装毫不知情,而后故意将朋友灌醉,猛击对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15 09:32:33

四川,一男子亲眼目睹,妻子与朋友出轨后,佯装毫不知情,而后故意将朋友灌醉,猛击对方下半身,导致朋友重伤二级,隐私部位失去功能。(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没有那次意外,马某与胡某还是无话不谈的朋友,但可惜,因为胡某的不自律,让二人一个躺在了病床上、一个深陷犯罪的深渊。 事情还要从1年以前说起,马某因为工作原因,与妻子一直是异地生活,只有休假的时候,马某才能匆匆返回家中。 胡某是马某的发小,马某和妻子还在恋爱的时候,胡某就通过马某认识了其妻子,但此时的双方还只是停留在普通的朋友阶段,交往并不多。 事发当天下午,马某因为公司下午没事,便提前几个小时返回家中,可不料路过一处酒店时,却意外撞见胡某和一名女子一前一后从酒店出来,而后上了同一辆车。 虽然该女子全称戴着口罩男子,但马某还是一眼认出,女子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多年的结发妻子。 马某气愤的不知所以然,但考虑到车上还坐着同事,也就隐忍不发,而是返回家中等待着妻子的回来。 妻子回来后,马某继续佯装毫不知情,然后趁着妻子不注意,偷偷的对妻子的手机查看了起来。 不知情的妻子并未看到马某的反常,手机内的小号也没有及时切换,导致马某看到了关键信息。 原来早在3年以前,妻子就和胡某建立了不正当关系,此后更是经常瞒着马某,外出酒店开房。 由于马某工作经常在外地,加之出于对朋友胡某的放心,一直没有发现此事,可没想到在机缘巧合之下,撞见了二人的丑事。 气愤的马某当即将手机摔到了妻子面前,质问妻子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妻子声泪俱下的诉称,一次胡某因为借口,添加其微信以后,就经常在马某工作期间,以各种琐事,找其聊天。 刚开始,妻子不以为意,可是后来因为工作上的原因,二人有交接以后,就一步步突破了底线。 另一边,马某让妻子不要声张后,直接以喝酒为由,将朋友胡某约了出来。 也许是出于愧疚、也许是确实想喝酒,胡某面对马某的劝酒,没有任何的推辞,一杯又一杯的往进去喝。 酒过三巡之后,胡某已经醉酒不省人事,马某却还是异常的清醒,他叫了代驾将车辆开至一僻静处以后,直接将胡某从车上拉了下来。 而后,马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对着胡某下体就是一顿猛击。 看着躺在地上的胡某,自知闯下大祸的马某直接报警求助,警方将马某抓获归案后,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而经过鉴定,胡某下体彻底失去功能,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家属为了取得胡某的谅解,自愿赔付胡某150多万元,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此事在发生以后,马某正确的做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妻子支付一定的赔偿,而不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引诱胡某醉酒后,对其实施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 事实上,马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胡某的伤情为重伤以上,故其法定刑期为3年至10年期间。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无过错并对引发犯罪不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自首且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被害人胡某具有严重过错,所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可以对马某就低不就高,结合马某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法院最终对马某确定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 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方面,根据上述量刑实施细则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因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发犯罪,积极赔偿的;(2)刑事和解的;(4)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 结合本案具备上述情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对马某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例提醒我们,冲动是魔鬼,任何时候,都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终究是害人害己。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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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笑面虎

笑面虎

6
2024-07-15 09:46

做得还行,捉奸要除根,就是成本有点大。

弯月亮 回复 07-15 10:03
其实该阉割掉拿去喂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

北寄波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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