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恨交加!陕西西安,宝妈花10000多元请的铂金月嫂,第一天,月嫂给婴儿喂了4次奶,当天晚上孩子呛奶死亡,医生从婴儿肺里抽出几毫升的奶,宝妈当场崩溃,宝妈找月嫂公司要说法,对方称只能承担10%到20%的责任,宝妈哭诉:警方不予立案,希望月嫂公司给一个说法。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
李女士今年34岁,她和丈夫好不容易要了一个孩子。
当初孩子早产,为了保这个孩子在医院住了三个月,花费了20万。
两口子终于熬到孩子健康出院,回到家,就想着找一个专业的月嫂,可以更好的来照顾孩子。
在4月7号,李女士在一家名为天鹅到家的月嫂公司,花了1万多元,请了一个铂金月嫂。
一开始公司派了一个金牌月嫂上户,到了10号后,公司把铂金月嫂派到李女士家。
铂金月嫂上岗后,李女士发现孩子哭闹,觉得这个铂金月嫂不专业,她找月嫂公司要求换人。
但是,月嫂公司却说协调不了,让李女士等待。
就在等待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这成为了李女士和丈夫一生的痛。
10号当天晚上10点左右,孩子爸爸看月嫂给孩子喂奶的时候,发现孩子的状态不大对劲。
随后,李女士和孩子爸爸赶紧将孩子送到医院。
送到医院后,经过检查孩子是呛奶,孩子的肺里、胃管里面全都是奶。
最终,孩子因为呛奶窒息死亡。
李女士在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但是,做完笔录后,月嫂就回去了。
而警方认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不予立案。
李女士又提起行政复议,但最终还是不予立案。认为这是一个民事事故。
而月嫂公司从事情发生后,也没有给李女士一家道歉,也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李女士在34岁生了第一个孩子,这个宝宝来之不易,夫妻俩想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给孩子最好的,可是谁会想到悲剧发生了!
孩子没了之后,李女士夫妻俩找月嫂公司要说法,然而,月嫂公司给出的回应让他们无法接受。
月嫂公司跟李女士说,他们公司有保险。
月嫂公司认为李女士的孩子之前是早产,还说孩子的肺部发育功能不全。
所以,他们只能承担10%到20%的责任。
不过,李女士说她的孩子虽然早产三个月,但是在医院住了三个月,花费了近20万,达到了康复的标准才出的院。
关于这些,李女士都是有孩子的出院证明的。
事情发生后,月嫂公司的态度让本就悲痛欲绝的李女士一家倍加寒心。
他们想要一个说法,希望月嫂公司能给死去的孩子一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方面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铂金月嫂在给孩子喂奶时,导致孩子呛奶窒息死亡,月嫂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如果,有证据证明月嫂在照顾婴儿的过程中存在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李女士的孩子呛奶。
那么,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月嫂所在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警方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如果一方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显著轻微,而且危害不大,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一般这种情况下,警方不会立案。
3、李女士该如何追究月嫂公司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女士可以提供婴儿的医疗记录、月嫂给婴儿喂奶的监控录像,还有和月嫂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月嫂的资质证明等。
来证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李女士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李女士支付月嫂的费用对方并未退回,而且,包括孩子在停尸间以及丧葬费用也花费了1万多。月嫂公司却没有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所以,李女士可以要求月嫂公司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最后,也提醒新手爸妈们,请月嫂也一定要谨慎注意,千万不要疏忽大意,因为孩子幼小,家长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以防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