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觉得丢人么?”湖北孝感,一大妈走进超市后,趁老板不注意,搬走一箱24斤重的矿泉水。大妈转身离开时,单手就将一箱水拎起,且“动作丝滑、脚步如飞”。店主表示:“如果真有需要,送给大妈又何妨?可大妈这么做就像是这个商品被她惦记着!”
(来源:国+社区)
张女士(化名)在某小区附近经营一家超市。平时主要是做附近几个小区业主的生意。
事发当天,张女士在清点货时结果却发现少了一箱整装的矿泉水。查看监控视频后,张女士才发现是一名住在附近小区的大妈所为。
监控视频显示,大妈进入超市时走路有点缓慢,给人看起来有点行动不便的感觉。可大妈确认附近没人后,立马动作敏捷,用双手搬起一箱水转身就走。
大妈转身离开时,动作丝滑,走了几步后,大妈还用左手单手拎起24斤重的一箱矿泉水离开超市。
超市外面的监控显示,大妈走出超市后,还是左手单手拎着一整箱矿泉水、脚步如飞的加速离开现场。
张女士表示,这箱矿泉水并不贵!如果大妈真有需要,送给大妈又何妨?可大妈这么做就像是这个商品被她惦记着!趁着不注意随时就可以拿走的愿觉!
张女士还表示,事发后她一直在业主群里提醒大妈过来买单。人到晚年,还是需要为子女的脸面着想。希望可以对更多的对老年人有个警示作用!
1、有网友认为,通过大妈偷的是一箱矿泉水来判断,她就是自用的,毕竟矿泉水不值钱、来路不明拿出去卖的话也没人敢要。这就是典型的贪小便宜!
也有网友认为,对于大爷大妈的小偷小摸行为,报警也没多大用,毕竟年纪摆在那,最多是要回货款。
2、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从法律上讲,不管一箱矿泉水到底价值多少钱,不问自取,就是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再说直接一点,在未经张女士允许的情况下,哪怕是拿走张女士一颗棒棒糖也是属于盗窃行为。只是因所盗窃的财物价值没有达到2千元以上数额较大的,一般只是治安处罚而已。但有多次情节另当别论!
其次,大爷大妈只是民间俗称。从法律上讲,对大爷大妈的定义是有所区分的。
比如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也就是说,60周岁以上的人,就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调整。
但违法行为人中所称的老年人是指70周岁以上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换而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老年人的定义是身份证上的年龄显示已经超过70周岁,否则就不属于老人。即该行政拘留的,就要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通过现场视频来判断,大妈大概率是没有超过70周岁的,因此,张女士报警“有用”!
最后,张女士报警后同意谅解、大妈也愿意照价赔偿,公安机关也未必会对大妈行政处罚。毕竟大妈所盗窃财物价值不大,即违法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就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处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还有网友认为,通过张女士的描述,她应该认出大妈是住在哪个小区了,不报警只是给大妈及其家人留个面子!但对于这种人不报警,就等于是纵容!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