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李先生看到银耳标价10.7元付钱时却变成了22元,他找来店员讨说法,

萌萌安格辣 2024-07-12 22:34:22

河南,郑州。李先生看到银耳标价10.7元付钱时却变成了22元,他找来店员讨说法,没想到拉对方一下胳膊,就说胳膊疼,碰一下衣服就坏了,店员要求李先生带他去做检查并赔偿衣服。

(素材来源:小莉帮忙)

事发当日,李先生来到自家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了一袋150克的银耳,当时标价为10.7元,可当李先生付钱时小票上显示150克银耳为22元。

李先生以为是自己看错了,然后又返回去再一次了看价格,发现货架上确实标注的是10.7元,李先生随即拍了个照以防万一。 然后找女店员讨说法,女店员得知李先生为银耳的价格讨说法时,当即就联系另外一个人,不知道女店员在跟那个人说了什么。

随后女店员跟他说,她也不清楚怎么回事,让李先生问男店员去,没一会过来一个男店员,说这款银耳就是22元。

李先生说为何货架上标注10.7元,而实际收款却是22元,说完便要拉着男店员去摆放银耳的货架上看,来以此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可当他再次来到摆放银行的货架前时,发现10.7元的价签已经被取下了。

幸好李先生提前拍了个照,他把图片拿出来给男店员看,男店员看到图片还是拒不承认,说那是以前的价格,现在就是22元。

李先生对男店员的做法感到非常生气,认为店家这是在欺骗消费者,以低廉的价格吸引顾客消费,然后以高额的价格来结算,这是诱导消费者交易。

1、店家以低廉的价格吸引顾客,却以高额的价格来结算,其行为违反《价格法》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一旦查处店家有价格欺诈的行为,市监局将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轻者按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罚款,处罚条款也不轻,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被重罚实在不值当。

对于男店员的行为,李先生决定曝光他们的这种行为。

于是找来调解员曝光这个事情,当男店员再次面对李先生和调解员时,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说有问题可以找总部去,说他已经汇报过了此事,说完转身就要走。

李先生不让他走,于是就伸手去拉住男店员不让走,可没想到男店员说李先生揍了他,已经把他弄疼了弄伤了,现在要李先生带他去检查。

还好,全程有调解员的跟踪记录,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敢公然讹人,不然这李先生可真是有理说不清。

说完,男店员头也不回的就赶紧要离开现场,李先生见状又赶紧追上去这次不敢拉胳膊了,李先生拽男店员的袖子。

这下男店员的做法又再一次刷新了我们的三观,男店员说李先生把他的衣服给拽烂了,要李先生赔偿,看来这男店员不但是纸糊的连衣服也是纸做的一碰就烂。

李先生对他们的时候态度表示非常生气,说并不是为了这10块钱跟他们较劲,而是要他们一个态度。

调解员了解到总店在20公里开外的地方,李先生为了讨要这个说法和调解员驱车来到总店,可没想到他们对李先生两人爱搭不理。

调解员将这个事情投诉到了市监局,随着市监局的介入和调解员的跟踪,这件事情引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迫于压力,店家终于有人出面回应了此事,他们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向李先生道了歉,然后承认他们在管理上存在纰漏,店员在改价时忘记将之前的标价进行更换。

不管店家是工作失误导致也好,还是有意为之也好,只要以后不再利用低廉的价格来诱导消费者交易就行,李先生也接受了对方的道歉。

市监局要求店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对李先生做出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店家按照规定赔偿了李先生500块钱,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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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千米

千米

12
2024-07-12 22:52

哪一家店?

用户11xxx24

用户11xxx24

6
2024-07-13 16:07

所以,我遇到这种情况,从来不和店家沟通。我都是完善证据,向12315投诉。

萌萌安格辣

萌萌安格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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