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小姚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他被丢给了祖父母养,父母相继再婚后再没管过他。多年后,八十多岁的继母突然找上门要求小姚给她养老,小姚拒绝却被继母起诉了。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小姚正坐在街边享受着休闲时光。突然,一位身材瘦弱、面色苍白的老太太走到他跟前,用颤抖的声音对小姚说,她是小姚的继母,现在身体不好,要求小姚给她养老。
原来,在小姚很小的时候,他的父母就离婚了,小小年纪的他变成了没有人要的孩子,祖父母看小姚可怜,就把他接回去抚养。
从此,小姚就和祖父母生活在了一起,他的生活中从此没有了父母,只有关心爱护他的祖父母。
没多久,小姚的父母分别再婚,从那以后,这两个人就像远房亲戚一样,很多年见不到一面,见面了双方也是相顾无言,经济上也从来没有给过他帮助。
小姚从小就明白,他的父母都不想要他,他对他们也没了幻想,后来小姚长大了,在祖父母的操办下,小姚也结婚生子了。
期间,父亲和再婚妻子杨某又生了两个子女,父亲对于小姚也更不在意了,甚至直到他年老离世,他名下的两套房产也全部给了那两个子女,一分都没有给小姚。
小姚也从来不计较这些,从此以后,和继母杨某一家更是再无来往。多年后,继母杨某却突然找上了门,要求小姚给她养老。
小姚认为,他与父亲之间都没有什么来往,和父亲的再婚妻子杨某之间更是毫无关系,杨某怎么会找上他来养老呢。
杨某却说,小姚是姚父的儿子,也就是她的继子,现在她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小姚有义务给她出生活费、医疗费等。
小姚认为,他和杨某没有血缘关系,从小的时候杨某也没有抚养过他,况且她自己有两个亲生孩子,连父亲去世过后留下的遗产也都分给了她的子女,为什么养老不找他们,反而来找自己?
小姚再次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告诉她自己不会承担任何赡养义务。杨某听到这个回答,脸色一沉转身离开了,然而不久后,她竟然将小姚起诉了,要求他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
那么此事中,杨某要求小姚赡养她是否有法可依?
该事件中,小姚被要求承担赡养杨某的义务,但小姚认为自己没有赡养杨某的义务。这里涉及到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因此,如果小姚的父亲姚某与杨某再婚时,小姚与杨某形成了继母子关系,那么小姚就有赡养杨某的义务。
而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亲生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权利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在该事件中,杨某要求小姚承担赡养义务的依据是她认为自己是小姚的继母,而继子女也是子女,因此小姚有赡养杨某的义务。
但是,根据以上《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当小姚与杨某形成了继母子关系且形成了抚养关系时,小姚才有赡养杨某的义务。
因此,如果小姚与杨某没有形成继母子关系,那么小姚就没有赡养杨某的义务。但是,即使小姚与杨某形成了继母子关系,小姚也并不一定有赡养杨某的义务。
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没有与继父母实际共同生活,那么该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因此,小姚在父亲与杨某再婚时虽然未成年但他没有与杨某实际共同生活,那么小姚就没有赡养杨某的义务。
综上所述,杨某虽然在小姚小时候看望过他,但是她并没有和小姚一起生活过,也没有对他进行抚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小姚没有赡养杨某的义务。
经过审理认为,杨某虽然与小姚是名义上的继母子关系,但是二人没有一同生活过,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小姚对于杨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
最终,杨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龙走刀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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