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北京,男子以每月7万元的租金,将价值4000万元的别墅租给了女子。没想到,没过几个月,女子就各种理由不交租。男子回来查看,却发现别墅被女子以1800万的低价给卖了。男子要求新房主腾房,对方却表示他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房子,凭什么搬走,男子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吗?
(来源:法治进行时)
“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号码是空号,请查证后再拨!”李明听着电话那头冰冷的电脑音,心中隐隐升起一丝不安。
因为那个手机号,是属于他的租客陈云的,陈云已经拖欠了他6个月的房租,一个月7万,那就是42万,这可不是一笔小数。
那套位于北京的别墅,是李明当年花2400万买下来的。
可他和家人都在外地生活,这套房子便闲置了下来,他便将房子挂到了中介处,希望能赚点儿租金。
没过多久,他便接到了中介的电话,声称有一位叫陈云的军官太太,想要租下他的别墅。
李明马上赶到,一打照面,发现对方长得端庄优雅,谈吐不凡,而且一出口就是给7万的月租,陈明十分满意,当即签下了房屋租赁合同。
刚开始几个月,陈云每月付租十分准时,可后来,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房租,这让李明十分郁闷。
李明人在外地,处理起来十分被动,他只能一次又一次无奈地拨打陈云的电话,讨要租金。
可这次,电话成了空号,这让李明再也坐不住了,他马上买了一张机票,飞回了北京。
可当他敲开别墅的大门,却发现里面住着的另有其人,李明以为,房子被陈云私自转租了,便亮明了身份。
谁知住户竟然说:“你走错门了吧,这房子我是花了1800万从陈云手中买下来的,我有正规的手续。”说完,住户拿出购房合同,还有物业的入住证明,交给李明看。
李明瞬间觉得天旋地转,他只是把房子租出去,而且房本就在自己手上,可房子却被易了主,这太荒谬了。
李明打算找陈云问个清楚,可人海茫茫,找她犹如大海捞针,他马上报警。
这时他才得知,租客陈云早就因涉嫌诈骗罪被关起来了,而且受害者还不止他一人,在同小区,被她卖掉的房子就有二十套。
那陈云是怎么把租来的房子给卖掉的呢?
原来陈云先是在中介手里租下了二十几套房子,说是租下来做2手房东,中介公司并没有生疑。
陈云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要求业主提供一份房产证复印件,她正是利用这份复印件,成功取得了购房者的信任。
为了瞒天过海,陈云谎称,房子的房本还没有办下来,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所以房子并没有过户。
她先将房子的钥匙交给了购房者,让他们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剩下的等过户了再给。
这样的手段,让那些购房者以为占到了大便宜,忙不迭地将房款送到了陈云的手中。
此事很快便东窗事发,陈云被其它受害业主送进了监狱,而李明身在外地,他竟然是最后一个知道此事的。
当得知真相,李明肺都要气炸了,不过他认为,既然房子还是自己的,那直接叫那里的住户搬走就是了。
可当他再次来到别墅,却发现房子门口站着一个保安。保安说,他是里面的业主请来守门的。
显然,那家人对自己被诈骗的事实是知情的,但他们表示,这房子是自己买下来的,不可能搬出去,如果李明再来打扰他们,他们就报警。
李明十分无奈,自己的房子,却连进门的资格都没有,这还有天理吗?
可尽管李明找来了电视台,他依然没能收回自己的房子。
1、李明身为别墅的业主,他对自己的房产有充分的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陈云只是租客,在租房合同的约束下,她对案涉房产有使用权,但却没有处分权,更没有权利出售他人的房子,她的行为是诈骗。
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受害购房者与陈云签下的购房合同,从始至终都是一场骗局,因此购房合同无效。受害者可向陈云追偿自己的损失,需无理由向原业主腾房。
2、如果受害购房者不配合腾房,李明应该怎么办?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屋主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在本案中,双方都是受害者,但是购房者对应的申诉对象应该是陈云,与业主李明无关。
住户在没有得到屋主的允许下,私自住进了他的家,侵害了李明的财产权,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李明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其腾房,如果因非法入住造成的财物损失,住户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损失!
受害购房者的心情,我们固然可以理解,但耍赖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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