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单身老母亲唯一的儿子,不幸去世。她在整理儿子遗物时,发现了一张55528.96的银行存单。可没想到,她去银行兑现的时候,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开公证书,证明她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才能支取。老母亲见要收取500多元的公证费,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齐鲁壹点、)
当吴老太收到儿子小李去世的消息时,她瞬间双腿无力,瘫倒在地,紧接着嚎啕大哭。
吴老太当年未婚生子,根本无力找到孩子的亲生父亲。
她与儿子小李两人一直相依为命,没想到,老了却要经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吴老太老了,儿子走后,她的生活无以为继,只能靠吃低保生活,她对自己的余生充满了绝望。
好在,不幸中的万幸,吴老太在整理儿子的遗物时,竟然发现了一张面额为55528.96元的银行存单,这给她的生活,带去了一丝希望。
吴老太拿着存单还有儿子的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来到银行,打算将钱取出来养老。
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叫到了她的号,她红着眼眶,将相关资料递给了银行工作人员。
可柜员扫了一眼那张存单后,告诉吴老太:“老人家,这张存单不是你本人的,不能取钱。”
吴老太急忙解释:“这是我儿子的存单,他已经走了,现在家里只有我一个人。”说完,吴老太哽咽了。
工作人员对吴老太的遭遇十分同情,可话锋一转,她却说:“老人家,根据银行规定,您如果要取这钱,得去公证处开一张公证书过来,证明您是存款人唯一合法继承人。”
吴老太又将户口本递上说:“我一生未婚,户口本上只有两个人,如今他走了,不会再有第2个继承人了。”
可不管她好说歹说,银行工作人员翻来覆去就一句话:“我们只是按规定办事,没有公证书,就不能给你取钱。”
吴老太既伤心又无奈,她只好一路打听,倒了好几趟公交车,找到了公证处,想要开一份继承文书。
可没想到,公证处却告诉她:“老人家,开公证书是要收费的,按存单面额的1%收取,您的存单是55528.96元,公证费也就是555.29元。”
吴老太一听,瞬间傻眼,开一张纸,就收五百多,这不是抢钱嘛!
这五百多块钱,都够自己两个月的生活费了,再说了,她只是取自家儿子的钱,凭啥还得交钱,真是太没道理了。
吴老太当即气愤地离开了公证处,再次找到银行协商,想让他们根据相关证明,将钱兑现,可依然被银行拒绝了。
吴老太十分生气,她思来想去,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吴老太是这样说的:
家里总共才两个人,儿子突然去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也没来得及立下遗嘱,更不存在遗赠协议,那么就要按法定继承来分配儿子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儿子未婚未育,只有她一个亲人,而她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儿子的全部遗产,银行有义务无条件兑现。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吴老太作为唯一继承人,她有存取款的自由,银行应该无条件配合。
银行是这样反驳的: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储户将钱存进银行,要对银行的信任,双方也形成了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为储户的存款保驾护航。
吴老太所持资料,只能证明其与存款人小李的母子关系,并不能代表她是小李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合法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此,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
如此笔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取手续。
银行方面表示,如果吴老太在没有开公证书的情况下,银行为其办理了存款支取手续,万一事后,又出现了手持小李遗嘱或者遗赠的人员,向银行要求支取存款,银行将会引起纠纷。
因此,为谨慎考虑,银行不能违反规定,配合吴老太进行存款兑换。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法院在吴老太所在居委会的调查情况,以及其所持资料来看,法院明确了吴老太为小李唯一合法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
小李生前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其去世后,其在银行的权利应由其母亲吴老太一并继承。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须按储蓄合同规定,为吴老太办理小李的存款支取手续。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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