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女子去给父亲上坟,竟发现墓碑上,有3个姐姐的名字,却唯独没有她。女子一脸疑惑,询问弟弟是怎么回事。弟弟理直气壮:“你没出钱,自然就没有你的名字。” 后来,女子做了一个决定,弟弟彻底傻眼了
(案例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人到中年的李小梅被弟弟气到失声痛哭,她坚决要弟弟公开赔礼道歉,并在父亲的墓碑上补上她的名字。
可弟弟李聪却说他并没有错,还说姐姐没良心,才会落到这样的下场。连父亲的葬礼钱都不出,她的名字就没有资格出现在父亲的墓碑上。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老李育有4女1儿,他省吃俭用供儿子李聪读大学,后来,李聪在城里找了份工作,平时鲜少回家。
老李担心晚年没人照顾,于是,就给小女儿找了个上门女婿。
对于父亲的安排,李小梅没有一句怨言。可惜,她命不好,结婚没几年,她的丈夫患上精神疾病,家里的重担都落在她身上。
为此,老李也经常帮衬女儿一家,三个姐姐见妹妹生活困难,也会尽自己所能帮助妹妹。唯有李聪对姐姐一家的情况不闻不问。
老李75岁那年,不小心摔了一跤导致下身瘫痪。李小梅既要赚钱养家,还要照顾患病的丈夫,实在是腾不出时间照顾父亲,于是,就让弟弟回家在父亲床前尽孝。
李聪虽然回来了,可却极为不情愿,认为姐姐这么做就是卸磨杀驴,在他看来,父亲身体健康的时候,帮衬姐姐一家,现在他行动不便,姐姐就该好好赡养父亲。
李聪却根本没有考虑过姐姐的实际情况,半年后,老李因病离世。
李聪要求李小梅拿5000块丧葬费,李小梅只能拿出2000块,希望剩下的钱先由弟弟帮忙垫付,等她有钱之后再还给他。
可李聪却不同意,就因为姐姐拿不出这笔钱,连葬礼都不准李小梅参加。李小梅一气之下提出分家,又被李聪说成是自私,冷血,父亲还没有入土,就惦记老人的家产。
为了能够让父亲顺利下葬,李小梅选择了妥协,没有吵闹。
可她万万没想到,当她去给父亲上坟时,居然发现墓碑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这也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后来,还是3个姐姐出钱出力,找人在墓碑上添上了李小梅的名字。
从那以后,李小梅跟这个没有人情味的弟弟十几年没来往。
可退休之后的李聪,想回老家养老,准备将父亲的老宅拆掉盖新房,3个大姐都愿意放弃继承权,唯有李小梅不同意。
当地风俗,出嫁的女儿一般不继承娘家的财产。
在李小梅看来,她招的是上门女婿,等同于儿子。跟李聪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她不放弃自己那份额,李聪就没办法拆掉重建。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聪竟以姐姐李小梅不孝为由,将她起诉到法院,说她没有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弟弟认为姐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就没有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李聪看来,父亲瘫痪之后,原本有赡养义务的姐姐,嫌弃父亲生活不能自理,将父亲推给他照顾,这就是不孝。毕竟父亲当年帮衬了姐姐很多,姐姐这么做就是不仁不义。
而他为了照顾父亲,跟单位请了半年的假,他对父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可以多分遗产,姐姐没有尽赡养义务,少分或者不分。
2、3个姐姐则认为,妹妹生活困难,一家人理应相互帮衬。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姐姐看来,李小梅处境艰难,自顾不暇没有能力照顾父亲,情有可原。父亲供弟弟上大学,他作为儿子照顾父亲也是天经地义的事,一家人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帮衬。
另外,父亲在世时,也从没有觉得小女儿不孝,对她只有心疼。因此,姐姐认为,妹妹招上门女婿,等同于儿子,有资格跟弟弟平分父母留下的老宅。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老李留下的5间老宅,李聪分3间,李小梅2间。
李小梅不愿意放弃继承权,声称自己不为争房子,就是想争一口气。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李小梅对于弟弟之前的所作所为,一直无法释怀。在她看来,不管她跟弟弟有什么矛盾,弟弟都不应该剥夺她的“吊唁权',不在墓碑上刻她的名字。
弟弟这样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给她的身心带来伤害,让她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现如今,她对弟弟的要求不高,只需他赔礼道歉就愿意放弃那2间老宅,免费赠送给弟弟。
可李聪却依旧不承认自己有错,姐弟俩无法冰释前嫌。
孝顺不是相互攀比,每个人做好自己的本分,做到问心无愧即可。
家是讲情而不是讲理的地方,兄弟姐妹之间理应相互帮衬,理解。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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