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然而近日,某长城魏牌汽车经销商就因其在经营场所宣称 “魏牌高山VS腾*D9价值超67400元”等内容,被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法律第二十三条罚款5000元。前面我也发表过观点,针对拉踩式对比这种行为坚决说不,良好的市场需要公平的竞争环境,靠这种方式去打压竞争对手不仅损害了被诋毁公司的利益,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坚决抵制。特别是作为消费者来说,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能够享受更优质更物美价廉的商品,才是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长城汽车经销商不正当竞争被罚五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
科技小汪
2024-06-21 21:54:19
0
阅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