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女子占了别人的车位,车主打了几十个电话,她不理不睬,结果她在开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出车牌号被涂改。女子不但被扣了12分,还被罚了2000元。女子大怒,打电话给车主讨要说法,车主反问:“你有什么证据?”女子瞬间傻眼了!
(来源::福山区融媒体中心)
这天,李梅刚参与完同学聚会,她的心情美美的,开着爱车往家的方向疾驰。
就在快到小区的时候,她突然发现前面有交警在查车,交警往她的车牌号多看了几眼后,便将她拦了下来。
李梅心里暗想:“幸好我机智,挡住了同学们的敬酒,要不然今晚被查到就惨了。”
看着交警步步逼近,她毫无畏惧,还没等交警到来,她就主动摇下车窗,笑眯眯地将驾驶证双手递上说:“警察叔叔,我没喝酒,我是守法好公民。”
交警的脸色很严肃,他说:“这位女士,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请你接受调查。”
李梅心里一惊,她的车牌号可是在车一落地就没改过,怎么可能存在伪造呢。
她赶紧下车查看,这一看,可把她给吓懵了,只见她明明是“辽C”开头的车牌号,却无缘无故变成了“辽O”,而且上面分明是被人用白色胶布给贴上去,拼接成的。
李梅是学过科目一的,她知道后果的严重性。于是,她赶紧跟交警解释:“这不是我贴的,是别人的恶作剧,我是冤枉的。”
可不管她好说歹说,卖萌卖惨,交警均不为所动,选择了秉公执法。
李梅由于擅自改动号牌,且证据确凿,她除了被交警严肃地扣除了12分驾驶分数,还被处以高达2000元的罚款。
李梅欲哭无泪,在心里骂了几千遍:“到底是谁如此缺德,竟然害我。”
她回到家后,回想起了一件事。
当天,她刚下班回到小区,发现已经没有公共停车位了,想到自己马上就要出去参加聚会,还得洗澡、化妆,时间有些来不及。
她开着车兜了几圈,还是没有找到公共停车位。
看着旁边几个空着的私家车位,李梅想着:“反正现在还早,那些业主肯定没有那么早回来的,不如我先停着,我捯饬自己也就半小时。”
于是她马上将车停进了一个私家车位,然后赶紧跑回家,冲进去洗澡。
可当她洗好出来后,发现手机上有几十个陌生的未接来电,李梅估计是那个私家车位的业主打来的,可眼下她没化妆,根本出不了门。
就在她加快速度化妆的时候,又来了几个电话,李梅心里也有点恼火了:“不就是停你车位半小时,催命啊催,我偏不接,看你能把我怎么着!”
为了不打扰自己化妆,她把手机调到静音模式,还将手机倒扣,眼不见心不烦。
等她化得美美的下来,发现车旁边没人,她心里窃喜,马上开着车,哼着小曲儿,参加同学聚会去了。
可没想到聚会结束,却在返程时遭遇了开头那一幕!
李梅想到这,她怒不可遏,马上回拨了电话过去,电话那头是一个男人的声音。
还没等男人说话,李梅就噼里啪啦一顿输出:“你还是个男人嘛,我不就停了你车位几分钟,你就把我车牌号给改了,我分都被扣光了,还给罚了2000块钱,这钱你得赔给我。”
谁知,对方根本不生气,他笑嘻嘻地说:“美女,你可别瞎说,我根本没动过你的车牌,你说是我改的,你有证据吗?你强占了我的车位,我不问你要停车费都是好的了,你还敢问我要赔偿,真是无理!”
对于肇事者,李梅心知肚明,可车位的位置根本没有监控,她确实没有证据,她只能生吃了这个哑巴亏。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如果李梅的车牌号是车位主人恶意篡改的,车位主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车牌为国家发放,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随意涂改。
如果车位主人故意涂改了李梅的车牌号,导致李梅被扣了12分,并罚款2000元,李梅在有证据证明是车位主人所为的情况下,可报警举证,要求车位主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梅补领车牌等费用。
同时,车位主人还需要接受行政处罚,而李梅属于被陷害,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李梅私自占用别人的车位,涉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业主购买了私家车位,就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其对车位有合理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李梅在没有经得他人的同意下,私自将自己的车停在他人的车位上,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业主可主张李梅赔偿个人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人总会遇到点儿急事,但这不是侵占别人物权的理由,李梅处理此事的态度上是欠妥当的。而车位的主人完全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处理此事,但他却篡改他人号牌,这也是违法的,不值得提倡!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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