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查封公告来看,房屋登记在国安名下。推测李指导的这套房产是借名买房,因为那会儿李指导在北京应该是没有购房资格的。
那么既然是借名买房,钱是李指导出的,登记在国安名下,李指导提起执行异议是否能排除执行?
我认为很难排斥执行。事发地在北京,我们来看看北京高院对于借名买房排除执行的异议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特定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房屋许可执行的,一般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购买、代为持有、隐名出资等关系,其是该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规定很明确,就是不支持借名买房排除执行。
而且,因为当时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或者没有购房资格,这种行为违反了当时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不支持排除执行。当然,实务中也有支持借名买房人排除执行的,但是条件相对苛刻。
但是,李指导作为中国足球的老熟人,相信可以有其他办法解决,比如债务人拿钱出来置换掉这套房产~~~或者房屋被执行后,单独补偿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