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到商场买衣服时,导购员在明知试衣间有人的情况下,三次拉开试衣间的门帘,导致女子在只穿内衣内裤的情况下,被陪女朋友进店买衣服的男顾客看到。事后女子要求导购员赔礼道歉时,还被认为是小题大做。女子一气之下,报警求助。事后导购员被公司罚款500元,但拒不道歉。
黄女士几个月前曾在某商场的衣服专卖店一次性购买了1000多元的衣服。事后店长以有新货上市时,方便第一时间通知黄女士为由,与其互加·好友。
隔了一段时间后,黄女士听说有新货上市,于是满心期待的来到店内试穿。结果试了好多件衣服,都没有一件喜欢的。当时导购员陈女士脸色立马就变黑了,黄女士能够理解,但确实不喜欢,所以没买。
近日,黄女士再次到店试一条连衣裙时,导购员陈女士站在试衣间门口大声问里面有没有人,黄女士已经第一时间回答有人。可谁曾想,在听到试衣间有人后,陈女士还是先后两次拉开门帘,导致黄女士在只穿内衣内裤的情况下,被一名陪女朋友进店购物的男顾客看到。
黄女士当时很生气,并瞪了陈女士一眼,陈女士才很不耐烦的把门帘拉上。黄女士穿上这件连衣裙后,出来照了一下镜子,但此时她已经没有心情了。
随后黄女士便准备回试衣间,换回自己的衣服。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女士又再次强行拉开门帘。黄女士称,其被拉开门帘后一眼就能看到外面的行人。
事后黄女士很生气,但因与店长相熟,其没有马上报警,只是与店长沟通,要求陈女士道歉并对其处罚。可店长认为是黄女士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处罚。
黄女士一气之下,到派出所报警求助。事后商场要求店长对试衣间进行整改,将试衣间装上门、店长对陈女士处罚款500元,但陈女士拒绝道歉。
1、太过分了!已经听到里面有人了,可陈女士却仍然两次拉开门帘,想说不是故意的,肯定说不过去,有监控和其他客人在场可以证明。尤其是第三次拉门帘的行为,就更加能证明陈女士的主观恶意了。
2、那么黄女士要求导购员陈女士赔礼道歉,合理么?陈女士会受到处罚么?
首先,黄女士依法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身体、生活秘密空间等隐私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具体而言,不论行为人是否故意的,只要侵犯他人隐私权,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只是过失的,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已,但是,如果是故意的,那就要加上治安处罚。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故意侵犯或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陈女士在不知道试衣间有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可其是过失的说法,但其已经听到有人回答里面有人,可其仍然为之。事后还再次这样做,所以可以认定其为故意的,没有异议。
再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犯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商场等公共场合的经营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具体而言,服装店经营者本身就有为黄女士等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可其却因用人不当、管理过失,造成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经营者作为服装店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为此先行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陈女士作为服务员的员工,其在工作期间故意侵犯黄女士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服装店的经营者先行承担,但其事后可再向故意的陈女士追偿。当然,这与黄女士没有关系。
综上,黄女士要求陈女士和服装店赔礼道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黄女士还可以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当然,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陈女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