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女子想要买房,但苦于没有房源。女子便通过中介,认识了房东。可中介费高达1.8万元,女子心生一计,便与房东串通,绕过中介,直接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中介小哥得知后,找女子索要中介费。可女子却怒骂,你缺钱,缺疯了吗?中介小哥也不是好惹的,在女子小区张贴公告,揭露女子的嘴脸。女子撕一张,小哥贴一张。女子向记者哭诉,自己现在出小区都得戴口罩,因为有人在背后对自己指指点点。
(案例来源:河南都市频道)
“一口价,93万元。”房东王大爷出价了。
刘芳芳觉得有点贵,中介小哥宋志伟察言观色,立刻明白了刘芳芳的小心思。
“大爷,你看这样,刘小姐很有诚意,那么90万元,你看可不可以呢?”宋志伟从旁帮腔讲价。
王大爷沉思了一会,最终同意了这个价格交易。
宋志伟立刻转头询问刘芳芳,是不是签房屋买卖合同呢?是不是定下来呢?
可出乎意料的是,刘芳芳拒绝了,说还想再看看。
但刘芳芳却背着宋志伟,留下了王大爷的联系方式,留下了电话号码。
回去的路上,宋志伟还一直劝说刘芳芳,王大爷的房子地段好,价格优惠,买了绝对物超所值。
可宋志伟得到的答复,永远是再看看,如果决定买了,再通知你。
此后好几天,宋志伟还多次电话联系过刘芳芳,可刘芳芳没有正面回答,王顾左右而言他。
既然如此,宋志伟只好作罢,1.8万元的中介佣金没了,宋志伟有点可惜,然而这很正常。
10来天后,又有人想要购买房子,宋志伟又联系上了王大爷,然而王大爷的话让宋志伟猝不及防。
原来王大爷的房子早已出售了,买主正是刘芳芳。
这一下宋志伟懵了,感觉受到了欺骗,想不到刘芳芳竟然是这样没诚信的人。
宋志伟还清晰的记得,当初见到刘芳芳的第一面。
那时宋志伟正在店里闲坐,此时走进来了一名女子,此人正是刘芳芳。
“有没有房源?看房是免费的吗?”刘芳芳开门见山。
见有顾客,宋志伟热情地接待了刘芳芳。
“我们这里有很多的房源,看房当然是免费的,但如果交易成功,需要支付佣金。”宋志伟热情的回答道。
“佣金怎么算?”刘芳芳又问道。
“按照房价的2%算,买家和卖家各自承担1%的佣金。”宋志伟解释道。
随后,宋志伟不辞辛苦,在10来天内陪同刘芳芳看了8套房源。
直到刘芳芳看中了王大爷的房子,宋志伟又陪同刘芳芳去行政服务大厅,查询王大爷的房子,是否被司法冻结?是否有抵押?
后来宋志伟又帮刘芳芳砍价。
想不到这些中介服务,刘芳芳一概免费的享受,不愿支付佣金,竟然瞒着自己与王大爷私下交易。
宋志伟越想越生气,拿起电话质问刘芳芳。
“你为什么要私下交易?”宋志伟强压怒火。
“你不是说看房免费,我看了你提供的房源都不满意。”刘芳芳说。
“你为什么要买王大爷的房子?这不是我介绍的吗?你不应该支付中介费吗?”宋志伟忍不了,提高了音量。
“当时我不满意,后来我觉得还可以,但这和你没什么关系了。”刘芳芳回怼道。
“你真的是厚颜无耻。”宋志伟破口大骂。
“你想钱想疯了吧,你缺钱缺疯了吗?带我看一下房子,你就能赚1.8万元,那这钱太好赚了吧。”刘芳芳反唇相讥。
宋志伟还想再说什么,但刘芳芳却突然挂断了电话。宋志伟再打过去,发现被拉黑了。
挂断电话,刘芳芳暗自庆幸,幸好自己很机警,留下了王大爷的联系方式,绕过中介宋志伟,直接与王大爷交易。这一操作就省了9000元。
然而没等刘芳芳高兴几天,一件麻烦事接踵而来了。
原来小区公告栏多出了一张红榜,红榜上写的是刘芳芳跳单毁约的全过程。
刘芳芳怒极,将红榜撕去。
可撕一张,贴一张。刘芳芳现在出门都需要戴口罩,这让刘芳芳很苦恼,她知道一定是宋志伟干的。
无奈的刘芳芳找来记者,希望记者能够为自己主持公道。
“你维权要合法,你这样已经违法了。”记者向宋志伟普法。
“我靠拿佣金生活,我房租都付不起,饭都吃不起,我还管什么违不违法。”宋志伟也是一肚子苦水。
虽然有记者出面,但宋志伟没有答应就此作罢。
1、刘芳芳需支付佣金吗?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刘芳芳是在中介小哥宋志伟的介绍下,认识了王大爷,所以就算刘芳芳绕开宋志伟,也应当支付中介费用,毕竟刘芳芳享受了宋志伟提供的中介服务。
2、宋志伟侵犯了刘芳芳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宋志伟贴红榜,侵害了刘芳芳的名誉权,违法了,需处罚。
3、宋志伟违法了,需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威胁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如果刘芳芳报警,宋志伟因为侮辱他人,会被行政处罚的。
所以,就算维权,一定要合理合法。(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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