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男员工霸气!”北京,一男子月薪30000元,连着拿了5年的年终奖。而这年,公司却以经营亏损为由,没有支付他25000的年终奖,男子很是不理解,一怒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年终奖。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你们的年终奖到账了吗? 这都已经4月份了,我的钱怎么还没有到账。” 这天,高强在公司食堂吃饭时,询问部门的其他同事。
得到的答复,让高强大吃一惊。因为几个同事都说,早在半个月前就收到了。
高强饭也没心思吃了,嘴里嘀咕道:“怎么就自己没有呢?是不是财务遗漏了?” 下午刚上班,高强便带着满腹疑问,来到财务办公室询问年终奖的事。
财务的回答瞬间让高强透心凉。
财务声称,老板特意交代,公司近一年效益不好,只有少部分人有年终奖,大部分人的年终奖都没了人。
高强瞬间不淡定了,在他看来这就是借口。
公司忙不忙,他最清楚,天天加班,怎么可能效益不好。
随后,高强跑去老板办公室索要年终奖。在高强看来,他自从2015年入职以来,每年都拿了25000元的奖金,现在突然不给了,老板就是不守信用。
可老板却说年终奖并不是工资,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员工的个人表现而定,并不是固定的。
也就是说,他想给就给,不想给员工也不应该有什么意见。
高强因为此事,跟公司协商多次无果,最终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2021年的年终奖25000元。
一审判决,高强胜诉,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公司认为,高强签合同时上面明确注明,年终奖是否支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法院递交,2015年3月高强入职时签的劳动合同,当时双方约定高强月薪3万,年终奖是否发放由公司根据整体经济状况,以及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決定
也就是说,给不给年终奖还需要看公司效益,以及员工的表现。在公司看来,这份劳动合同并没说一定要给高强年终奖,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不再发放年终奖,并没有违反合同。
2、法院审理认为,经营亏损就要提供相关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上的约定,要不要给年终奖是因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而现在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不履行合同,那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支撑自己的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而公司嘴上说经营亏损,却又提供了不证据,因此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既然没有经营亏损,就应该依照之前的约定,继续支付高强年终奖。
所以,二审维持原则! 判决该公司支付高强2021年的年终奖。
3、年终奖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额外福利以及肯定。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回到本案中,这家公司连续给了5年的年终奖,在员工没有犯什么错的情况下,突然就不给了,显然说不过去。
如果公司真的经营亏损,想必好好跟员工解释大家也能理解,但该公司实际上还是处于盈利状态,或许老板赚的没前几年多是事实,但不管怎么样,都应该遵守之前的约定。
说实话,我还是挺佩服这位高先生,估计很多人遇到这样的事,为了保全这份工作,会选择忍气吞声,而他敢跟公司叫板,想必也是做好了离辞的准备。
打铁还需自身硬,只要有能力就有底气,即便是没了这份工作,也能找到更好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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