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花光积蓄买了一套法拍房,却不料原房主耍心眼,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漏洞,将房子出租了19年。男子无法收房,还要背负每月5000元的房贷,他怒不可遏,私下调查后,真相让他瞬间难以承担!
(来源:红星新闻)
小杨拿着房产证,看了又看,心中难掩激动。为了买这套房,他倾尽所有,只为了父母不再寄人篱下,如今他终于可以给父母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家了。
因为没有购房指标,加上预算有限,小杨只能花68万购买一套法拍房,且在事后他才知道房子有租约在身。
当天,小杨想去自己的新房子看看,可是无论他怎么敲门,终究无人应答。
一个老太太突然出现,她隔着防盗门说:“你是谁,为什么开我的家门!赶紧走,不然报警!”
小杨亮明身份,表示自己是房东,可老太太却说:“我不管你是谁,这房子我租了19年,你2033年再来吧!”说要“啪”一声将门关了!
“什么!2033年,这也太离谱了!”小杨刚想问个明白,可是老太太怎么都不肯开门。
事关重大,小杨马上请了个私家侦探对房子的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却惊出了一身冷汗!
经查,这套房子在2014年被出租,租期长达19年,而承租方是一个72岁的老太太,真实身份竟然是原房主的母亲。
不但如此,依房屋租赁合同所示,合同约定年租为3.6万元,老太太还以“以债抵租”的方式,一次性花68.4万,付清了19年的房租。
根据2014年成都的房价,68.4万都可以全款买下一套房了,谁会花这么大一笔钱去租房子呢,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小杨还查到,这套房子的产权才50年,等2033年租期到了之后再收房的话,产权只剩下17年。
哪怕到时候能顺利收房,这对自己又有什么意义呢。
如今自己不但有房住不进去,还得每个月背负5000元的房贷,他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结果。
眼看自己倾家荡产购买的房子,却无法收房,小杨急急忙忙跑到当初拍下房子的法院,要求法院主持公道。
可没想到,法院却将公示信息摆在他面前说:“房子存在租赁的情况,我们一开始就公示了,正因如此,房子才会从120万的市场价,经过二次流拍,掉到68万,你是唯一的竞拍者。如果你认为租赁事实不存在,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之诉。”
小杨欲哭无泪,他早就查过了,这个原房主叫周丽,是个资深老赖,身上背着十几条债务官司。那套房子被抵押后的结果,周丽早就心知肚明。
小杨有理由相信,这租赁合同根本就是周丽联合她母亲设下的圈套,目的就是为了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漏洞,保住自己的房子。
他怒不可遏,找到周丽讨要说法,要求她腾空房子。
可没想到,周丽却嬉皮笑脸说:“法律没规定房子不能租给自己的母亲,你自己不看法院公示信息,关我啥事呢?反正租期没到,你就不能去打扰我的家人!”
小杨气炸了,他决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小杨主张,周丽与其母串通一气,恶意伪造房屋租赁协议,应视为无效合同,并及时交付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老太明明已经72岁的高龄,却签下19年的租期,且一次性支付68.4万元的租金,按当时成都的房价,68.4万元已经可以全款买了一套房,老太太的迷之操作,显然是有违常理的。
而老太太签下19年的租期,显然是有预谋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所以他们选择了19年的顶格租约,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拍房的交付,其心可诛。
鉴于老太太与原房主周丽为母女关系,种种巧合之下,不排除两人是为了保全房产而伪造了房屋租赁协议。
如查实租房事实不存在,小杨可向法院起诉周丽涉嫌制造虚假证据,申请撤销周丽与其母的租赁合同,收回房产。
2、周丽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根据《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承租方利益而设定的法律,而周丽明知自己的房子将会被法拍,提前与其母签订长达19年的租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应属无效合同。
3、小杨怎么样才可以顺利收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0条规定:执行法院负有将拍卖财产交付买受人的法定职责。
在法院执行程序,法院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房子使用权作清场交付。
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尚在出租期间,依“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导致小杨无法收房。
若坐实周丽存在恶意租赁、伪造房屋出租合同等事实,那么法院则可依法对房产进行强制腾空,并交付给小杨。
买房是大事,尤其在购买法拍房时,有可能会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购房者只有擦亮双眼,才会避免蒙受损失!(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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