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一女子二婚,瞒着丈夫,偷偷的将房子过户给父亲。因为父亲说,你是二婚,要防着点你的丈夫。女子同意了,将80平方的二居室过户给了父亲。然而没过多久,父亲就去世了。此时女子的哥哥却拿出了父亲的两份遗嘱,霸占了女子的房子。两兄妹打了五场官司,最后女子又出了8万元。
(案例来源: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你怎么可以瞒着我,将房子过户给你的父亲呢?”刘小敏怒不可遏。
“我父亲也是为了我好,害怕我们的感情不稳定,毕竟我们是二婚。”妻子杨薇薇怯懦的说道。
“那现在怎么办?房子被你大哥霸占了。”刘小敏恶狠狠的瞪了一眼杨薇薇,然后就摔门而出。
空荡荡的房子只留下了杨薇薇。杨薇薇独自哭泣,回忆起了事情的过往。
原来杨薇薇曾经有一段失败的婚姻,所以她对爱情死了心,直到遇见了刘小敏,杨薇薇才重燃爱情的火花。
结婚后,刘小敏对杨薇薇非常的好,不仅关心杨薇薇,而且将自己的所有收入都交给杨薇薇。
虽然他们是二婚,但是他们的感情却情比金坚,刘小敏非常的信任杨薇薇,从来不过问家庭的支出。
5年后,杨薇薇手中有不少的积蓄,杨薇薇决定购买一套80平米的两居室。
购买房子的决定,杨薇薇没有事先告诉刘小敏。
杨薇薇签订了购房合同,直接回到娘家,准备告知父母,分享这个好消息。
可杨薇薇的父亲杨大山不是第一时间衷心祝贺,而是泼冷水。
“别太高兴了,你们是二婚,能够白头偕老吗?”杨大山冷冷的说道。
“爸,放心,刘小敏非常的信任我,家庭经济大权都掌握在我手中呢。”杨薇薇自信的回答道。
“防人之心不可无,要不这样,你把这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我帮你保管,到时如果你们发生婚变,你也有住处。”杨大山未雨绸缪。
那时的杨薇薇竟然听信了父亲杨大山的鬼话,真的背着丈夫刘小敏,将房子过户给了杨大山。
回家后的杨薇薇对丈夫刘小敏有点愧疚,但杨薇薇心想,过几年再给丈夫说也不迟,所以就隐瞒下来了。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房子过户没多久后,杨大山突然去世。
杨大山有一子四女,大哥杨大勇是唯一的男丁。所以杨大山留下两份遗嘱,将他名下的房子让杨大勇继承。
办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大哥杨大勇就霸占了杨薇薇的房子。
杨薇薇找大哥杨大勇理论,但杨大勇却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房子是父亲杨大山留给自己的。
杨薇薇六神无主,彻底懵了,思前想后,决定回家向丈夫刘小敏坦白,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时间不知过了多久,杨薇薇已经睡着了,脸颊上还有残留的泪痕,此时突然门开了。
是丈夫刘小敏回来了,刘小敏俯下身抚摸着杨薇薇的脸颊,杨薇薇被惊醒,看到是丈夫后,急忙抱住丈夫,啜泣道,我错了,我不该瞒着你。
“好了,好了,别哭了,当务之急是将房子拿回来。”丈夫刘小敏拍着杨薇薇的后背,柔声的说道。
在丈夫的支持下,杨薇薇一纸诉状,起诉杨大勇。
昔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竟然为了一套房子,对簿公堂,真的是令人唏嘘不已。
1、杨薇薇是这样说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薇薇为了证明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实际所有人,提供了当年的购房合同,以及这么些年来交的物业费和水电费。
同时杨薇薇还提交了每个月交的房贷记录。
杨薇薇希望通过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
2、大哥杨大勇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杨大勇辩驳说,这套房子的房产证登记的是杨大山的名字,那么杨大山就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
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依法登记,那么登记的是杨大山,那么杨大山就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
第二,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杨大勇辩驳说,既然杨大山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那么杨大山就有处分权,现在杨大山立了遗嘱,将这套房子指定由自己继承,那么自己自然取得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
所以,自己住在这套房子里,是有法可依的。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法院认可了杨薇薇提供的证据,因为这些发票足以能够认定杨薇薇是实际的出资人。
第二,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杨大勇提供的遗嘱,四名妹妹皆不认可,认为这是假的遗嘱。同时两份遗嘱自相矛盾。
这份遗嘱的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个与杨大勇有密切利害关系,另一个已经死亡了。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无效。一审法院采信了杨薇薇的证据,认可了这套房子是杨薇薇的。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杨大勇需将房子归还给妹妹杨薇薇。
杨大勇不服,兄妹两连打了五场官司。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杨薇薇答应母亲,给大哥杨大勇补偿8万元,这时杨大勇才将房子归还给妹妹杨薇薇。(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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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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