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80多岁老人,一直偏心儿子,可是晚年却要求女儿和儿子平摊赡养费和医药费,女儿不愿意。老人竟然将一双儿女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赡养自己。经法院调解,女儿表面答应赡养,却拒不执行。谁想,父母竟然申请了强制执行,亲情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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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张凤正在上班,突然接到了她80多岁的老母亲的电话:“小凤啊,我跟你爸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每个月打针吃药,要花好些钱,你给我转点儿钱过来吧。”
张凤一听,怒不可遏,这已经不是母亲第一次跟她要钱了,她本身也就是个工薪族,一个月赚那么几千块钱工资,上有老下有小的,自己压力都很大。
再说了,当初父母把家里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哥哥,从小到大,有什么好吃的好玩的,都优先哥哥,自己什么都捞不到。如今父母老了,却想要她承担养老责任,天下有这样做父母的吗?
想到这,张凤冷着脸说:“妈,都说养儿防老,您这话应该跟您儿子说去,农村人都知道,养老都是儿子的事儿,谁家找女儿养老的。”
说完,张凤把电话一挂,不再搭理母亲。
令她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后,她竟然收到了法院传票,而且状告她的,竟然还是她的父母,连同一起被告的,还是她的哥哥张军。
父母所诉内容为,要求子女2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及承担医疗费。
张凤见状,再也忍受不住,当场崩溃大哭,她没想到,竟然会有跟父母对簿公堂的一天,联想到小时候父母的各种偏心,她这次是彻底心寒了。
很快,法院便针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最后约定,2子女每月各给付父母赡养费850元,并平摊发生的医疗费。
张凤表面答应了此事,却拒不执行。
见女儿不给钱,她的父母坐不住了,他们毫不犹豫地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当承办法官联系张凤,要求她按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时,张凤再次被父母的行为震撼了。
她当即向法官声泪俱下,控诉父母的偏心,她始终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见张凤态度固执强硬,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为了让张凤的父母能老有所养,法院决定到张凤家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张凤看到法官那一刻,她懵了,但她依然嘴硬地说:“我不服,凭什么好处都是哥哥得了,我却要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这不合理,我不接受。”
说完,她当即躺倒在地上,嚎啕大哭,满地打滚,惊呆了现场的众人。张凤横竖就是一句话:“我没钱。”
办案法官见张凤不听劝告,只好拿出搜查令,并现场宣读告知,他们在张凤的家中搜出了一个保险盒。
之后,法官开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张凤耐心沟通。双方拉锯很长一段时间后,张凤的思想开始松动,或许她也知道,她是无法与法律分庭抗礼的。
最终,她自愿从保险盒拿出了8000元交给父母,连同5月份的赡养费也一同给付了。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张凤认为,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财产给了儿子,父母应该找儿子养老,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呢?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财产分配,或者抚养子女过程中态度的偏颇而发生变化。
张凤的父母均80多岁,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存在较为困难,身为子女,应该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
风俗不应凌驾在法律之上,哪怕张凤觉得不公平,但父母生养了她是事实。
在法律的角度上,儿子和女儿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样的,这是法律赋予子女的义务,任何不不得以任何借口去逃避。
2、既然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对等的,那么也应当享有一致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同时,《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由此可见,儿子和女儿对于父母的继承权是一致的。
所以,张凤被法院判处与哥哥一致的赡养义务,并无过错。在父母百年之后,她可向法院主张分割父母的遗产,法院必定会予以支持。
但如果父母在世期间,立下遗嘱,此时情况又有了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据此可知,遗嘱继承要优于法定继承,自然人有立下遗嘱,并指定继承人的权利,而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如果张凤的父母提前立下有效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张凤就算不接受,也无力改变结果,她只能选择尊重和执行。
此举虽然对张凤不公,但从法律程序来看,却并不违法。
张凤只能开导自己,放过自己,毕竟父母再怎么样,也给了她生命,并且将她抚养长大,这份恩情,不是能用金钱可衡量的!(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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