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73岁的老人深夜进入邻居家的废弃房屋上厕所,不料房子突然坍塌,老人被掩埋身亡。老人的儿子悲痛欲绝,认为邻居没有竖安全警示牌,向邻居索赔29万元。邻居怀疑老人是去偷东西的,不肯赔。老人儿子大怒,一纸诉状,将邻居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老人需承担80%的责任,邻居承担20%的责任。双方不服,同时上诉。二审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黑龙江鸡西中院)
砰的一声,正在玩手机的杨小伟着实被吓了一跳,同时听到了一声惨叫。
惊慌失措的杨小伟赶紧打开手机的手电筒,照向漆黑的外面。
只见邻居家王素芬废弃的房子倒塌了。
此时杨小伟心中有不好的预感,因为刚刚不久,73岁的老父亲杨勇外出,莫非刚才惨叫的是自己的父亲吗?
杨小伟壮着胆子来到到坍塌的房屋下,发现了父亲杨勇的手机,因为父亲手机还是自己刚刚给买的新款手机呢。
杨小伟悲从心中来,大喊大叫,周围的村民听见声音,及时帮忙,将杨勇从掩埋的废墟中扒拉出来。
有的村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很快杨勇就被送去医院抢救,可为时已晚,抢救无效死亡。
杨勇被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挤压综合症、创伤性休克、左股骨踝上骨折,尽管医生极力的抢救,奈何杨勇身受重伤,最终还是死亡了。
杨小伟为此花去了医疗费用1万多元。
来不及悲伤的杨小伟又为父亲杨勇办理了身后事,前前后后又花了一笔钱。
可杨小伟想不通,为何73岁的老父亲杨勇会身亡呢?
想来想去,杨小伟觉得是邻居家王素芬的废弃房子的问题。
王素芬明知道她家的房子已经很久没人居住了,却不在周围树立警示牌,导致自己父亲杨勇被埋。
原来王素芬早已搬离了这里,去城里和儿子居住了。所以,56岁的王素芬家的房子年久失修,早已废弃。
杨小伟越想越生气,于是拨通了王素芬的电话。
“王阿姨,你知道我父亲的事吧。”杨小伟开门见山。
“小伟,你节哀顺变。”王素芬安慰道。
“谢谢关心,我今天打电话来是因为你家的房子坍塌,导致我父亲身亡,所以我是来谈赔偿的问题。”杨小伟毫不客气的索赔。
“这与我有什么关系呢?”王素芬觉得莫名其妙。
于是在电话里,杨小伟给王素芬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发当晚6点左右,杨小伟的父亲杨勇外出上厕所,路过王素芬家废弃房子,来不及了,就跑进了王素芬房子里,蹲下准备上厕所。
谁知意外发生了,王素芬家西侧墙体突然倒塌,杨勇就这样被活埋了。
“可你父亲为什么要进入我家呢?”听完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王素芬提出了质疑。
“王阿姨,重点不是我父亲怎么会进入你家的,而是你家的房子突然倒塌,导致我父亲身亡,所以你得赔偿我们家29万元。”杨小伟出奇的愤怒了,因为王素芬没有同理心。
王素芬果断的挂断了电话,她不想和杨小伟再纠缠不清了,因为她觉得杨小伟简直是胡搅蛮缠。
可是过了没多久,王素芬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告她之人正是原来的邻居之子杨小伟。
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王素芬觉得自己有理走遍天下,一定能够胜诉,所以积极的应诉。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针锋相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原告杨小伟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1252条规定:因所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杨小伟说,废弃房子是王素芬的,作为所有人,王素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王素芬明明知道她家的房子已经废弃多年了,有倒塌的风险,却没有在周围竖立警示牌,具有重大的过错,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杨小伟说,自己的父亲杨勇被送去医院抢救时,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现在父亲死亡了,那么王素芬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过核算共计29万元。
2、王素芬是这样辩驳的:
王素芬当庭提出质疑,为何杨勇会进入自己房子里呢?说是上厕所,谁知道他是不是去偷东西呢?因为他有小偷小摸的前科。
王素芬还说,房子尽管废弃了,自己没在那里居住了,但依然是自己的产权,杨勇不应该未经自己的允许进入。
如果杨勇不进入自己的房子,那么杨勇就不会被砸死,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杨勇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3、法院最后这样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审法院认为,杨勇是成年人了,应当知道进入废弃的房屋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同时王素芬也未能竖立警示牌,所以也有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王素芬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杨小伟5万多元。
双方不服,同时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