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一老太女儿去世后,把女儿房子卖了170万,给儿子148万买房。儿媳妇起初很高兴,可是没过多久,就管老太要生活费。儿子也因为费电,掐断空调电源。老太在抽屉里意外看到一样东西,脸色大变。坚决要住养老院,还起诉儿子归还购房款。
(案例·: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
冯老太看着桌上的面汤,直犯呕。儿媳妇已经连着好几顿做的都是面汤,山珍海味吃惯了也会腻的,何况是面汤。
冯老太今年80岁,说话和声细语的,她对儿媳刘芬说:“芬儿啊,明天咱们换换口味吧,这面汤吃太多顿了,吃不下了。”
刘芬没好气的说:“爱吃不吃,一家老少都得我侍候,还一天挑三拣四的。”老两口面面相觑,儿媳不是自己生的,闹情绪很正常。
可是,就连亲儿子也对他们颐指气使。北京夏天闷热,不开空调是没法度夏的。
儿子纪亮冲进屋里,直接把空调插头拔掉。说电费太贵,空调费电,热就用扇子扇扇。
这事桩桩件件寒人心,老两口真后悔早早把钱给了他们。要是把148万留手中,何至于这么被动。
事情要从半年前说起,老两口原本是和女儿纪红住在一起的,纪红孝顺又懂事,但是纪红不幸得了重病,年纪轻轻就被病魔夺去了生命。
纪红留下一套房子,一辆车和50万存款,她终身未婚,这些财产就都留给了父母。
人世间最大痛,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他们本身年岁已大,再加伤心过度,根本无力为女儿办理后事。
所以只能交代给纪亮去办,冯老太把一张50万的银行卡交给了纪亮,让他给去办理纪红后事。
纪亮很快就安置好一切。
冯老太又交代纪亮,回他们所在小区给他们买套小房子,并表示会把纪红的房子卖掉。
纪亮却认为父母年纪大了不适合独居了,想让父母和他们一起住,并提出要把他的房子卖掉,再买套大房子的想法。
冯老太觉得儿子有孝心,就应允了。纪亮回去就开始看房子。
很快,冯老太就接到纪亮的来电:“我看中一套房子,全款148万,人家要50万首付款,姐姐的50万办丧事后还有40万,还差10万。”冯老太打过去10万。
纪亮那边装修,纪红这边的房子也以170万价格出售。冯老太给纪亮98万,让他把剩下的房款结清。
随后,他们又把手中剩下的钱,分给纪亮42万。同时把纪红那辆车也过户给纪亮。
搬进新家以后,儿媳妇起初天天掉着样的改善伙食,他们什么也不用干,甚是欣慰。
可是没多久,儿媳妇就以开支太大为由,要求他们上交伙食费,并声称冯老太给的42万早已花完了。
冯老太不信,也没钱再给他们。儿子、儿媳就整日黑着脸,饭也不好好做。
有一天,冯老太意外在抽屉里看到房产证上写着孙女名字,下面是贷款买房,顿时就怒了,质问纪亮是怎么回事?
纪亮搪塞母亲:“写你们的名字,百年以后还得过户,写你孙女的名字,省去麻烦。
冯老太指责纪伟,不管写谁的名,总应该告知一声。
最让冯老太气愤的是,明明全款买房,变成贷款,那笔钱就握在儿子夫妻手里,为什么还整日说家里没钱,甚至管他们要伙食费。
老两口决定去养老院住,需要钱,于是向纪亮要那42万,纪亮却说没钱。
冯老太起诉到法院,法院判纪亮归还父母38万元。
随后,冯老太再次起诉,要求纪亮归还108万购房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来认定一下此事。
1、纪亮说,姐姐的遗产是给他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
纪亮说姐姐生病的时候,他跑前跑后的,姐姐曾允诺这笔钱是给他的。
其次,他的购房日期是09年·3日,姐姐的卖房日期是09年·12日。
也就是说,那笔钱是母亲看他还贷辛苦,赠与他的。
既然是赠与就不能撤销。
2、纪亮说,房产证是女儿的,和母亲无关。
《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房子产权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且房子登记在纪亮女儿名下,又是在冯老太给他那笔钱之前买的。所以纪亮认为房子和母亲无关。
3、冯老太能否要回购房款?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纪亮不能提供姐姐或母亲的赠与证据,所以法院不会采信他的主张。但冯老太却有给纪亮的的转款证明。
最重要的是,两位老人要的不是房子,而是那148万购房款。所以他套房子有无产权跟结果没有多大关系。
据悉:本案二审结果没有公布,因此无法知道结局。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人到老,不管你手里的钱是多还是少,都不要交出去,一定要牢牢的握在自己手中,千万不要给儿女,否则泼出去的水一去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