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对残疾夫妇宰杀了一头猪,将大部分猪肉分给亲戚,可是还剩下47公斤猪肉,妻子建议拿去村口零售。妻子售卖了15公斤猪肉,获利700元。可就在此时,妻子被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抓住,对妻子处以5万元的罚款。后来在司法局长的帮助下,通过法院的调解,改成罚款5000元。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送走亲戚后,应辉瘫坐在椅子上,累了一整天,总算将猪肉分完了。
“可还有47公斤猪肉,怎么办?”应辉妻子胡小丽问道。
“我们留下来自己吃吧。”应辉道。
“我们哪里能吃得了这么多,要不我们拿去村口卖吧,可以赚点零花钱。”胡小丽提议道。
“可是你会不会太辛苦呢?”应辉非常愧疚。
“没事的,我可以。”胡小丽自告奋勇,将47公斤的猪肉搬上三轮车,然后来到村口准备售卖。
原来应辉几年前发生了车祸,应辉变成了残疾人,走路一瘸一拐的,非常的不方便,所以,家庭重担都落在了妻子胡小丽的身上。
然而胡小丽的提议,却让他们家雪上加霜。
在村口,胡小丽大声的吆喝,很快就迎来了村民的购买。
短短十几分钟就卖出了15.625公斤猪肉,一下就赚了700元。
胡小丽很高兴,因为还剩下了30.65公斤猪肉,如果全部卖完,那么就可以赚取2100元左右,这可是一笔大收入呀。
可是胡小丽高兴的太早了,因为她没有想到会遇见执法人员。
正当胡小丽在为村民称猪肉时,两名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胡小丽的三轮车面前。
“你的猪肉怎么没有检验检疫章呢?”执法人员问道。
“这是自家宰的猪,吃不了那么多,就准备换点零钱。”胡小丽谄笑的说道。
“对不起,你违法了,我们要没收剩下的猪肉和2把切割刀具。”执法人员铁面无私。
胡小丽还想要争辩,然而对方却亮出了工作证,自称是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因为胡小丽违法了,需要对胡小丽罚款5万元。
这下胡小丽彻底懵了!执法人员在开出罚单后,便将猪肉和两把刀具带走,扬长而去。
胡小丽懵懵懂懂的回到家,看到残疾的丈夫应辉,哇的一声大哭。
“你怎么了?”应辉吓坏了,急忙询问道。
“我们要被罚5万元。”胡小丽哭哭啼啼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知了丈夫应辉。
这下天塌下来了,应辉和胡小丽两人抱在一起痛哭。
可是痛哭并不能解决问题,面对巨额罚款该怎么办呢?
正好有人提醒应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是面对巨额的律师费,应辉根本拿不出。
后来又经人指点,应辉申请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司法局长亲自参与这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需要农业农村局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农业农村局提供了以下的证据和理由:
第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农业农村局说,应辉是农村人,可以在家里宰杀猪,但只能用来食用,不能出售,应辉的妻子胡小丽在村口售卖猪肉,那就违反了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制度。
第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农村局说,两名执法人员当场将胡小丽抓获,胡小丽将15公斤猪肉售卖给村民,获利700元,那就违背了条例的规定。
根据条例的处罚相关规定,必须对胡小丽处以5~10万元的罚款,考虑到胡小丽一家经济困难,只处罚了5万元,已经是法外开恩了。
所以,农业农村局的处罚规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可司法局长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司法局长承认了胡小丽私自售卖猪肉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处罚,可处罚5万元太重了。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司法局长认为,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的处罚违背了合理性原则,与胡小丽的违法事实和危害程度不相当。
司法局长认为,胡小丽和应辉家庭经济很是困难,而且是第一次出售猪肉,罚5万元太多了,建议罚5000元。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执法人员的处罚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但在合理性上的确是不合理。
由于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司法局长的据理力争下,农业农村局同意了司法局长的建议,胡小丽只需缴纳5000元的罚款。
这已是最好的处理结果了,毕竟胡小丽违法在先。(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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