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一男子听从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在其手上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可是这张信用卡不能转账,也不能取现。男子将其束之高阁。可不久,银行就打来电话,要求男子归还本息16万元。男子觉得莫名其妙,没用怎么要还钱呢?可银行却拿出了当初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上面有男子的签名。男子不加理会,银行大怒,一纸诉状将男子起诉到银行。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北京顺义法院)
叮铃铃……电话响了,正在上班的金虎拿起手机一看,是银行的电话。
“喂,是金先生吗?我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方自报家门。
“有什么事吗?我正在上班。”金虎急于挂断电话。
“金先生,你先别急着挂电话,你欠银行16万元的本息,什么时候能够还上呢?”对方语气强硬起来。
“我什么时候欠你们银行16万元?”金虎感觉莫名其妙,非常生气的质问道。
“金先生,你记得你手上有一张15万元的信用卡吗?”银行工作人员理直气壮的问道。
“你一说这张信用卡我就来气,这张信用卡既不能转账也不能取现,我一直放在抽屉里没使用,我怎么要欠你们16万元呢?”金虎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对方不死心,接连拨打了好几个电话,金虎直接将其拉进黑名单,眼不见,心不烦。
这一张15万额度的信用卡,金虎早已将它抛之脑后,现在银行工作人员的一通电话,让金虎想起了当日办卡的情景。
几个月前,金虎来到银行存钱,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接待了金虎。
这名银行工作人员自称王伟,对金虎很是热情。
王伟先是一通彩虹屁,夸的金虎飘飘然,说金虎资金雄厚,是银行的优质客户,可以办理一张高额度的信用卡。
“我有足够多的存款,我为什么要借银行的钱呢?”金虎灵魂式的反问。
“可有一张高额度的信用卡,是有钱人的身份象征呀。”王伟巧舌如簧的应对道。
就这样,金虎被王伟说服了,在王伟的指点下,金虎办理了一张1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
当时王伟让金虎在很多合约上签字,金虎想要仔细的阅读合约的内容,但王伟却说,放心,这都是例行公事,你只需要签字就行。
金虎只好照做,没有详加查看合约的内容。
可当金虎想要用信用卡转账和取现时,发现信用卡竟然不能使用。
更糟糕的是,金虎想要消费也使用不了,金虎一肚子气,打电话质问王伟。
“你怎么搞的?信用卡怎么用不了呀?”金虎怒不可遏。
“哦,金总,对不起,忘记跟你说了,这15万额度的信用卡需要到指定的商店刷卡消费。”王伟非常抱歉的说道。
金虎嫌这太麻烦了,没有到指定的商店刷卡消费,将这张信用卡直接放在抽屉里等着生锈。
直到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电话催要16万元的本息,金虎才想起了这张信用卡,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金虎心想,自己没用这张信用卡,那么就不欠银行的钱,银行没有理由要求自己归还16万元的本息,所以金虎不以为意。
然而过了不久,金虎却接到了法院传票,金虎成为了被告,而原告正是银行,诉讼请求是要求金虎归还16万元的本息。
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针锋相对,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银行律师理直气壮的说道:
第一,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银行律师拿出了银行与金虎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说道,这份合约有金虎的亲笔签名,属于有效的合同,那么就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第二,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银行律师说,合约约定,不论金虎是否使用信用卡的资金,都需要分期付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所以,金虎应当有契约精神,按照当初的约定,支付16万元的本息。
第三,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银行律师说,这份信用卡领用合约有金虎的签名,而且当时工作人员已经将格式条款需要注意的内容告知了金虎,已经尽到了说明的义务,金虎也知道,无论是否使用信用卡的额度,都需要分期还款并支付利息。
2、可金虎却委屈的说道:
第一,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金虎委屈的说道,这张信用卡,自己一分钱没用,怎么要让自己还16万元的本息呢?这不公平。
第二,同时银行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逐一的提醒和说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自己不知道,不使用信用卡额度也需要分期还款并支付利息。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虽然信用卡领用合约有金虎的亲笔签名,但这是格式条款。
第二,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排除了金虎的主要权利,而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该格式条款无效,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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