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女子的丈夫留下了10万元,女子将其存入银行。一年定期到了,女子去银行取钱,不料却被告知,钱已经购买了理财产品,取不出来。女子要求银行赔偿。可银行却推诿说,当初承办人员已经被开除了,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经过多方打听,女子找到了承办人员。承办人员表示愿意每个月还1000元。
(案例来源:长江日报)
“妈妈,我要吃排骨。”胡慧芳的小女儿哭闹着说。
“乖,等妈妈发了工资就给你买。”胡慧芳安慰着小女儿,可胡慧芳的眼泪却不争气的流了出来。
不是胡慧芳不想给小女儿买排骨,实在是家庭条件有限,孤儿寡母的,以后的日子还长着呢,只能省着花。
看到母亲流眼泪了,胡慧芳的小女儿也很乖巧,一边给胡慧芳擦眼泪,一边懂事的说道,妈妈,我不要吃排骨了,你别哭,好不好?
看到小女儿这么懂事,这么委曲求全,胡慧芳一把将小女儿搂在怀里,两人嚎啕大哭。
要说胡慧芳的命运真的是很悲苦,一年前她的丈夫去世了,留下了胡慧芳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孤儿寡母三人相依为命。
突然胡慧芳想到什么,赶紧将女儿松开,跑到房间翻箱倒柜,似乎在找什么东西。
过了好一会儿,胡慧芳走出房间,手上多了一本存折。
“妞妞,妈妈等下就去给你买排骨吃。”胡慧芳高兴的说道。
小女儿马上转涕为笑,高兴的手舞足蹈。
胡慧芳立刻出门,准备去银行取钱,因为她手上有一本10万元的定期存折。
在路上,胡慧芳思绪来到了一年前。
一年前,胡慧芳丈夫病危,在临别之际,丈夫留下了10万元,让胡慧芳好好的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
丈夫说罢,含恨而终,胡慧芳看着嗷嗷待哺的两个孩子,赶紧收起眼泪,一个人操持丈夫的身后事。
以前丈夫赚钱,胡慧芳在家相夫教子,现在胡慧芳为了生计,只好抛头露脸。
可是胡慧芳没有多少文化,也没有什么技能,只好做起了环卫工,每个月拿着不到2000元的工资,日子过得很拮据。
一边走一边回想往事,不知不觉已经来到了银行门口,胡慧芳推门而入,准备将10万元定期存款的利息取走,给小女儿买排骨。
“帮我把利息取出来,再将10万元本金存一年的定期。”胡慧芳将存折和身份证递给银行窗口工作人员。
“对不起,胡女士,你这张存折没有钱。”银行工作人员的话犹如晴天霹雳。
“怎么可能呢?我一年前才将10万元存入银行的呀。”胡慧芳难以置信,语气颤抖的说道。
双方争执不下,突然胡慧芳想到了一个人。
一年前一名自称是黄小翠的银行工作人员接待了她,给她办理的一年定期存款。
“你把黄小翠叫出来,我和她对峙。”胡慧芳犹如抓到了救命稻草。
“黄小翠已经不在银行上班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让胡慧芳无语。
此事很快惊动了银行的经理,银行经理将胡慧芳带到办公室。
胡慧芳委屈的说道,可是这本存折是你们银行出具的呀,存折上写明了有10万元的定期存款呀。
可银行经理却说这是黄小翠个人的行为,她将你的10万元定期存款购买了理财产品,我们已经将她开除了。
胡慧芳还想再说什么,然而银行经理却拿出了当初的合约,合约上有胡慧芳的签名。
感到很憋屈的胡慧芳报警了,民警来到现场后,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要求银行经理提供黄小翠的联系方式。
在警方的传唤下,黄小翠来到了银行经理办公室。
“我当初说的是不是存一年定期存款,你怎么给我购买了理财产品呢?那可是我全部家当。”胡慧芳看到黄小翠非常激动。
黄小翠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每个月还1000元,而且当场拿出了1000元。
小女儿还在家里等着吃排骨呢,胡慧芳接过黄小翠的1000元就离开了。
看着小女儿大快朵颐的喝着排骨汤,胡慧芳心如刀绞,剩下的钱怎么办呢?每个月只还1000元,那要还到猴年马月呢?难道银行真的没有责任吗?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1、胡慧芳与银行签订购买理财产品的合约有效吗?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
胡慧芳打算将10万元存一年定期,可是银行工作人员黄小翠却将其办成了理财合约,这违背了胡慧芳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胡慧芳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无效。
2、胡慧芳有权要求撤销这份合约。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很显然,胡慧芳遭到了银行工作人员黄小翠的诈骗,胡慧芳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份所谓的理财合约。
3、银行应当将10万元本金和利息退还给胡慧芳。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黄小翠是银行工作人员,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既然合约无效,那么银行就应当归还胡慧芳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只不过胡慧芳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耗时费力的,但应该能够拿回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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