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婚恋关系过程中的金钱、礼物往来,归根到底都有目的性,但为了不物化人类,不把它搞成赤裸裸的交易,法律和公序良俗在很大程度上,会推定这些都是成年人的自愿行为(未成年人的问题另算);同时,把在其中出现的自我美化(“一米八”)、选择性披露信息都用类似于隐私权、“情有可原”等理由消解掉。这从逻辑上无法完美自洽,只能说,法律在互斥的价值观中,选择了一方。 但法律也不是完全袖手旁观。只不过,要让婚恋中的金钱往来,被推翻“双方自愿”的定性,被认定为民事欺诈,甚至刑事上的诈骗罪,相比日常商业行为,需要原告承担更大、更复杂的举证责任。这一点,其实和首父的情况逻辑是一致的。大众的同情心,可能在两件事上站位不同,但法理不能双标。
虽然婚恋关系过程中的金钱、礼物往来,归根到底都有目的性,但为了不物化人类,不把它
玮彤评健康
2024-05-06 17: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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