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威武!”上海静安,70岁的大爷,骑着电动车到超市购物,返程时被交警拦住,认为他违反了交通法,并对其做出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大爷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失败后,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并提出5点反驳意见,法院判了!
(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这天一大早,郑大爷听邻居说,离家不远处新开了个超市,有免费送鸡蛋的活动。他赶紧骑上心爱的小电驴,火急火燎地冲到超市,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他终于成功领取到了5个土鸡蛋。
郑大爷心花怒放,他哼着小曲儿,从超市门口取了小电驴后,直奔家的方向。
没想到刚骑上车走不到10米路,就遇到交警执勤,郑大爷被拦下了。交警说:“大爷,这是非机动车道,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请停车。”
紧接着交警以违反交通法为由,给他给开了张50元的罚单。
郑大爷一愣,这条路自己经常走,从来没听说过不能骑车啊,再说了,超市门口就只有这条路,不骑车过去,难不成自己长翅膀飞过去不成?
他当即提出质疑,可交警说:“这段路是人行道,不允许机动车骑行,在人行道上骑车,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害人害已,下次您可以下车把车推过去。”
经过交警这么解释,郑大爷自知理亏,他也不敢再反驳什么。他腆着脸笑着说:“小同志,你看我这么大年纪了,又是初犯,我下次注意,这次就算了吧,教育一下就行了。”
可不管他好说歹说,交警也没有同意免交罚款,郑大爷有些恼怒,他当场掏出50块钱现金,气呼呼地递给交警。
鉴于有特殊规定,交警并没有接,他让大爷扫码支付。
大爷瞬间暴怒,他扬了扬手上的老人机说:“我一大把年纪了,根本不知道怎么手机支付,你这不是欺负老年人吗?”
大爷的声音很大,旁边的吃瓜群众围了上来,七嘴八舌开始讨论这事。
眼尖的大爷看到警车就停在不远处的道路横线上,当即指着警车怼道:“你看看,你身为执法者,自己都违法了,还有什么好说的。”
现场开始有些尴尬,交警不想再跟郑大爷纠缠,便说:“我们执行的是“缴罚分离”制度,你如果不会手机支付,可以直接去银行缴纳罚款。”说完便离开了。
郑大爷回到家后,越想越气,自己都70岁了,一直清清白白做人,没想到老了老了,还要受这种气。他忍不了,认为自己被歧视了,他一怒之下,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可惜经过一个月的漫长等待,结果却让郑大爷大失所望。他还是不甘心,于是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交警对自己下达的行政处罚。
在法庭上,郑大爷为自己提出5点申辩意见:
1、自己之所以骑车过去,是因为超市门口的路就这样,只有骑过去才能到达对面的机动车道,是路的问题,不是自己的问题,而且自己并不知道该路段不能骑车,不知者无罪。
2、自己骑车时,路上并没有什么行人,自己没有妨害到任何人,不应该受到处罚。
3、警车乱停乱放,涉嫌违法。
4、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交警却拒收,涉嫌违法。
5、自己都70岁了,不会手机支付很正常,交警却要求自己手机支付,涉嫌歧视老年人,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追责。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交警部门回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根据当时的执法记录仪显示,事发时,郑大爷确实存在在人行道上驾驶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而且其也亲口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另外,交警也跟郑大爷阐明,缴纳罚款的方法,并非只有手机支付这一种,不存在为难老年人的故意。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交警部门念在郑大爷是初犯,且情节轻微,故不做扣车处理,对其做出50元行政处罚,合理合法,不存在违规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交警部门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结合现场的图片、视频,以及郑大爷本人当时的口述,可判断郑大爷确实违反了交通法规,理应接受处罚。
对于交警部门对郑大爷做出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因此,交警当场要求郑大爷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对其做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至于郑大爷投诉的拒收人民币,以及警车乱停乱放、歧视老年人等行为,不在本案讨论范围,郑大爷可另案起诉。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郑大爷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民法典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