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发现自己的车位停了别人的车辆。男子联系物业,找到了车的主人。但是车的主人不愿意将车开走。男子报警,在警方的催促下,车主人表示第二天会将车开走。然而第二天,男子发现车还是停留在原来的车位上。男子多次报警,找物业,但是车的主人就是不愿意挪车。男子大怒,直接找来焊工,将车位焊死。可车主人无所谓的表示,反正我车多,大不了不开这一辆车罢了,看谁能耗过谁。
(案例来源:东方今报)
鞠先生很是郁闷,因为他自家的车位被人霸占了。
鞠先生找到物业,联系上了车的主人,但车的主人不愿意挪车,鞠先生只好报警。
在警方的调解下,车的主人答应第二天就挪车,但第二天,鞠先生发现车还是停在自家的停车位上没有动。
鞠先生再次报警,同时鞠先生又找来了小区物业,可是车的主人却无动于衷,迟迟不肯将车挪走。
忍无可忍的鞠先生只好找来焊工,将自家停车位用焊条焊死。
可是车的主人却挑衅的说道,你这样做根本没有什么用,我家车很多,大不了这辆车我不开,看谁能耗过谁。
鞠先生无语死了,怎么有这么蛮不讲理的人呢?但又拿他没有什么办法呀。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车主人霸占鞠先生的车位,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鞠先生的车位是他花了真金白银买下的,但车的主人却将自己的车停在鞠先生的停车位上,非常不道德,非常自私,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如果鞠先生通知了车的主人,车的主人及时将车挪走,那还只是道德问题,现在车的主人摆明着不肯将车挪走,一直霸占着,那就涉嫌寻衅滋事。
2、车的主人涉嫌寻衅滋事,违法,需对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车的主人一直霸占着鞠先生的停车位,属于任意占用他人公私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
所以当地警方不能以双方是民事纠纷为由不处理,而应当以寻衅滋事,对车的主人进行行政拘留。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这名车的主人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只有就这样,这位车的主人才会长记性。
3、鞠先生可以要求车的主人停止侵权。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车的主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鞠先生停车位的正常使用,鞠先生可以要求车的主人将车开走,停止继续霸占停车位的侵权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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