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在出国工作前,在银行存入1900万元存款,5年后,他需要生意周转,打算把钱取出来。谁料,账户只剩下34.76元,报警后,银行内部员工虽然被抓,却没钱还。男子要求银行赔钱,银行却说:“这是员工的个人所为,与银行无关!”男子火冒三丈,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极目新闻)
胡海看着法院刚下达的判决书,心里百味杂陈,法院判决诈骗犯叶强15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自己人民币1900.5343万元。
可是他刚刚得知,叶强负债累累,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也就是说,自己这笔巨款根本无法兑现。
他恨自己当初太过于轻信叶强,看着账户上剩下的34.76元,他欲哭无泪。
胡海是个生意人,经营着一家大型公司,2010年,他为了扩展公司业务,他决定出国5年。
在出国前,他打算将手上的1900万元闲钱存到银行吃利息,恰好他的好兄弟叶强,是某银行的金融部经理。
胡海便向其咨询:“阿强,我手上有一笔钱想存到银行去,怎么存利息比较高?”
叶强一听大喜过望,因为他虽然身为银行金融部经理投资眼光却很差,早就在外面负债累累了,胡海这通电话简直是救命稻草。
叶强马上说:“兄弟,你问我算是问对人了,现在定期存款利率低,理财的收益1年比你存10年还高,我来帮你打理这笔钱,包你赚个盆满钵满。”
胡海心动了,叶强是他多年的兄弟,他当然放心。
胡海是西班牙籍,为了方便操作,他与妻子李玲一商量,决定以她的身份开户。
次日胡海便拿着妻子的护照复印件,到银行办理了开户手续,1年内分9笔汇入了人民币1928.80万元。
之后他把银行卡以及密码交到叶强手上,对他说:“这笔钱委托你帮我做理财吧。”
他前脚刚走,叶强后脚就把他的钱分笔汇出,去做了黄金现货、炒股票、期货等投资。
可惜他手握巨款,眼光却还是一如继往的差劲,不到5年就亏得只剩下34.76元。
在此期间,胡海曾提出,想赎回部份产品,但叶强却告诉他,现在他投入的1900万已经膨胀到了3000多万,此时赎回会亏上一大笔,胡海没有再坚持。
之后因为生意要资金周转,胡海又多次向叶强提出想把钱取出来,均被叶强以各种借口搪塞了回去。
直到2015年,胡海再也打不通叶强的电话,他着急地查询银行账户,发现只剩下可怜的34.76元。
他马上回国,这才发现原来叶强已经辞职,并因无力还钱出逃。他马上报警,3个月后叶强被抓获,并被判刑。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罪犯伏法,但胡海的损失却拿不回来,他不知道这样的判决对他有什么意义。
“这事不能就这样算了,叶强是银行的员工,我要告他们!”胡海决定以另一种方式,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随后胡海的妻子李玲,以银行违规开户,管理不完善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1900多万元以及500多万元的利息。
李玲是这样说的:
1、自己从来没有将个人有效证件交给银行开户,而银行未经本人书面授权,给自己开立了银行账户,与自己存款被盗用有因果关系,涉嫌违规。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6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2、自己将钱存在银行,双方产生合同关系,自己从未书面授权叶强,让其代为转账、取现、投资等行为,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安保义务,存款被盗用,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她认为,银行必须全额赔付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是这样反驳的:
1、胡海和李玲是夫妻关系,当时胡海是拿着委托书和李玲的护照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过来办理开户手续的,可视开户事项为李玲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规定: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李玲在银行存款,与银行产生了合同关系,但李玲私自将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交给叶强的行为,不在银行的管理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
李玲本人并未与银行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其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双方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与银行无关。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胡海作为李玲的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强,并进行了口头委托理财,其结果应当视为李玲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而李玲并未和银行方签订过委托理财协议,其和叶强的私下协议不代表单位,也不属于职务行为。
银行的存取款以及转账服务,仅为叶强个人使用资金的途径,李玲的损失为叶强投资失败所致,与银行无关。
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银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没有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院判决:驳回李玲的全部诉求。
李玲不服,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一本通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