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国外待了十几年,而且也成为了马里人。女子49岁时,想到了养老的问题,于是回国。女子随随便便找了一份3000多元工资的工作。仅仅工作一年,女子就辞职了。女子随后向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然而人社局却说女子从未缴纳过社保。女子大怒,做了两手准备。女子先是快速恢复中国国籍,然后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要求公司赔偿自己8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女子2.7万元。可二审却有不同的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二中院)
在拿到法院判决书那一刻,杨翠翠整个人都不好了,因为法院只判决公司赔偿自己2.7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自己的诉讼请求是84万元呀,这简直是云泥之别。
杨翠翠决定上诉,然而公司却主动找到杨翠翠,说愿意赔偿2.7万元,希望杨翠翠不要再闹了。
想得美,杨翠翠决心为自己讨回公道!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杨翠翠一年前入职这家公司说起。
原来杨翠翠今年50岁了,她曾经在30岁的时候,出国闯荡,在马里待了19年,而且入籍马里。
可人总要落叶归根的呀。49岁的时候,杨翠翠开始考虑她的养老问题了。
经过比较,杨翠翠决定回国,因为中国的养老待遇好过马里,而且在中国又比较有安全感,中国又是自己的祖国。
为了能够顺利的在中国养老,杨翠翠特意打听了,说只要自己在国内找一份工作,公司会帮其缴纳社保,到时自己补交15年,那么就可以申请退休。
所以,杨翠翠在49岁的时候,坐飞机飞回中国,在国内随便找了一份月薪3000多元的工作。
为了得到公司的认可,杨翠翠尽管将近50岁了,但是在公司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地,很快就取得了公司的信任。
可是在工作一年后,杨翠翠突然辞职了,尽管公司老板极力挽留,然而杨翠翠却去意已决。
随后,杨翠翠就向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说自己愿意补缴14年的养老费用。
然而人社局的回答,却让杨翠翠大吃一惊。
人社局拒绝了杨翠翠的申请,因为杨翠翠根本没有缴纳社保的记录。
气愤的杨翠翠打电话到原来的公司质问,公司只好承认说,还没有替杨翠翠缴纳社保,谁知道杨翠翠那么早辞职呀。
听到公司的狡辩,杨翠翠忍不了了,难道自己提前辞职是自己的错吗?
愤怒的杨翠翠做了两手准备,一是快速的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于杨翠翠曾经是中国人,现在她有正当的理由,所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很快公安机关就批准了她的申请,杨翠翠在50岁的时候又成为了中国人。
在成为中国人后,杨翠翠一纸诉状将原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4万元。
杨翠翠准备充分,在法庭上提出了很充分的证据,然而杨翠翠原来的公司也请了专门的律师应诉。
1、杨翠翠的理由如下:
第一,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杨翠翠愤怒的说,自己来到这家公司,那么这家公司就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和自己共同缴纳。
然而公司却没有帮自己缴纳,公司违法了。
第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杨翠翠说,如果公司当初帮自己缴纳了第一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自己再补交14年的养老费用,那么自己现在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然而公司却没有这样做,公司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应当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2、原公司辩驳的说:
公司说,大家根本不知道杨翠翠是马里人,以为她是中国人,本想迟点帮她缴纳的,然而她在干了一年之后就辞职了。这分明是别有用心,就是为了回国养老的,不能惯着她这种坏毛病。
3、一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现在公司没有替杨翠翠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那么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是杨翠翠要价84万元的养老损失,要价太高了。所以,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的平均养老水平,判决公司赔偿杨翠翠2.7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杨翠翠不服,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然而公司却不想与杨翠翠过多的纠缠,所以愿意支付2.7万元。
杨翠翠认为,自己可以活到100岁,那么公司就应当赔偿自己84万元,所以上诉。
4、二审法院是这样认为的:
公司没有替杨翠翠缴纳养老保险,是有过错的,但与杨翠翠所谓的经济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公司可以不用赔一分钱。
但是公司没有上诉,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杨翠翠的所有诉讼请求。就这样杨翠翠还是可以得到2.7万元的赔偿。(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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