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男子相亲5天后,便拿出27万元彩礼,办理了订婚仪式,不料10多天后,相亲女自杀身亡,男子想要让女方退还彩礼,但女方却只退还了18万元。
(来源:掌闻视讯)
李先生之前的时候在外跑车,由于工作的原因,虽然到了结婚的年龄,但一直没有合适的对象。
事发当时,李先生接到村里媒人的电话,有一个合适的女孩张女士给李先生介绍,李先生便风风火火的返回家中。
整个相亲过程中相当的顺利,二人互相看对了眼,便立刻商谈起了订婚事宜,女方父母的要求很简单,那就是需要彩礼共计27万元。
李先生将彩礼凑齐以后,二人在相亲后的第5天,当即办理了订婚仪式,27万元,也全部交到了女方母亲手里。
随后,李先生因为急于赚钱,便再度跑到外地打工,平日里通过微信和张女士联系,二人合计见面也就四五次。
可令李先生始料不及的是,大约在10多天后,李先生突然收到了准岳母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岳母告知李先生,张女士不幸跳河自尽了。
李先生悲痛之余,便想着和准岳母将27万元的彩礼钱要回来,但准岳母退还18万元彩礼以后,便不愿意退还一分钱。
在多番索要未果后,李先生找到了媒体求助,希望能在媒体的帮助下将剩余的钱款要回来,但也由此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如果准新娘的死亡原因与新郎无关,那么彩礼必须全额退还;也有网友称,是不是准岳母见钱眼看,选择棒打鸳鸯,才酿成了这样的悲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也就是说,禁止一切借婚姻索要彩礼的行为,父母也不能以索要彩礼为由,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
其次,彩礼为男方以结婚为条件,附条件的赠与,没有达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当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虽然办理了订婚仪式,但订婚不属于结婚,所以女方父母应当全额退还彩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父母收取彩礼后,部分彩礼用于男女双方的共同之处,则可以予以扣除,但由于民事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女方父母来举证确实用于双方共同支出。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