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山东烟台,男子和朋友到夜市摊吃饭,点了189元的餐品,酒足饭饱后,他向摊主索要发票。摊主无法提供,男子竟然以此为借口,拒绝足额付款,仅丢下89元餐费就走,摊主无奈哭诉:我是小摊,你叫我怎么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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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一则标题为“男子地摊吃饭要求开发票,吃189元只付89元”的视频,冲上热搜,引起了网友们的纷纷热议。
根据视频显示,事情发生在一个夜市摊, 当时,小摊来了2男1女,他们点了一大桌子菜,总价189元。
这3名顾客吃得很满意,但付账的时候,其中一位白衣男子对摊主说:“你给我开个发票!”
摊主愣了一下,他开了这么多年的夜市摊,还是头一回有顾客提出这种要求,众所周知,夜市摊本来就是小本生意,哪里能开得了发票呢,这分明是强人所难嘛。
摊主当即为难地表示:“我们这里是开不了发票的。”
随即,男子仅支付了89元,抬腿就走。这下,摊主不干了,他追了几步大喊着:“你吃饭不给钱,一共189,才给89元啊。”
白衣男子很不爽地折返,冲着摊主大声说:“我没给钱吗?你拿出发票来,你给发票我就给钱。”一位男衣男子,应该是白衣男子的同伴,也在一起帮腔。
随后,两方发生了争吵,摊主很无奈,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男子上车,扬长而去,这189元,可能是他摆摊半天的收入了。
摊主老板既委屈又气愤,他马上选择了报警,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哪怕警方介入,白衣男子依然没有支付剩下的100元餐费,实在是太嚣张了。
警方建议涉事摊主,走法律程序拿回自己的血汗钱。但此事,我估计最后也是不了了之了,因为仅仅为了100元钱,去走法律程序,对于一个摊主来说,他是没有这个精力的,每少出摊一天,就意味着少一天的收入。
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这就是现实,或许,那三个顾客正是抓住金额小,大部份人耗不起的这种心理,才会有恃无恐。
那么,在法律上,又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1、夜市摊老板有义务向顾客提供发票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夜市摊老板作为活动经营者,是有义务向顾客提供发票的,但是一般而言,夜市摊的经营者,很多都是中老年人,地摊大多数属于临时经营,因此没有营业执照,自然也无法取得发票,税务部门对临时摆的地摊一般不征税。
但按正规合法流程来说,只要发生了销售经营活动,都是需要开发票的,所以男子索要发票的行为,其实严格来说,也不算违规。
2、男子少付餐费的行为,构成违法吗?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男子在夜市摊明明消费了189元,却只付了89元,构成了不当得利,虽然他向摊主索要发票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摊主不提供发票,应该是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处理,而不能成为他吃霸王餐的理由。
夜市摊主有权利要求男子支付餐费,双方若协商不成,夜市摊主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男子返还损失。
该事件发酵后,瞬间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赖账男子更是被推上风口浪尖,相信很快就会被挖出更多猛料。
其实,大家同为平民老百姓,更加应该具有同理心去体会别人的不容易。经营夜市摊,本就是小本生意,而大家约定成俗,夜市摊本就是无法提供发票的。
若涉事男子有开票需求,完全可以在用餐前问清楚,但他在餐后,却以摊主不能提供发票为由,扣下100元餐费,其中的目的,就很耐人寻味了。
对此事,你们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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