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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律师递交立法建议:农民交公粮也应当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长期以来,网上关于农民养老金的争议始终绕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很多人认为,新中国那些默默承担了国家建设最重义务的农民,却没有被制度记录下对应的权益。

过去大家只是感性感慨农民贡献,如今这一话题正式进入国家立法建议层面。

山东律师于凯已向国务院正式递交立法建议。


他认为将农民历年缴纳的农业税、义务交公粮,这些都应该纳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从而建立农民历史贡献养老补偿机制。

这不是网络情绪,而是一次严肃合规和有理有据的法治补短板提议。

下面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讨论一下:

一、首先看懂“视同缴费”,制度从来都承认“无现金贡献”

很多人误解社保的一个基本常识,都以为只有“扣过钱”才算缴费。

但我国社保体系从建立之初,就存在一个核心制度,也就是我们熟知的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最典型的两类人群,也早已被国家法律认可:

第一种就是城镇老职工:这类人就是社保制度建立前参加过工作,也没有发生个人账户扣费,但社保制度成立之后,国家统一认定工龄等于缴费年限,退休直接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第二种就是当年的下乡知青和退伍军人这一类,他们响应国家政策,后来回城,而对于他们在农村的务农年限,以及军龄全部依法折算社保年限,享受对应养老待遇。

这就说明一个法理事实:

社保认定的从来不是“有没有扣过现金”,而是“有没有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那问题来了,那些城镇职工、知青、军人的历史义务可以折算工龄,那么作为新中国那些为国家工业建设发展而做出贡献的农民,他们义务出工,缴纳公粮等这些,是不是也应该作为社保视同年限?


二、交公粮不是自愿奉献,是法定国民赋税。

很多争议声音喜欢一句话带过,说什么“交公粮是种地该尽的本分。”

我觉得这句话恰恰忽略了历史法理。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税为法定强制税种。

农民每年按田亩、按人头、按产量定额上缴粮食,属于依法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不是慈善,也不是自愿,不是等价交换。

从建国后到2006年彻底取消农业税,整整近半个世纪,城市职工以工资缴税、缴社保,作为分工不同的农村农民群体以粮食缴税、供养国家基建、工业化、城市发展。

既然都是为国家做贡献,无非分工不同,怎么权益就不一样了?

城市一代人的工龄被折算和养老兜底;农村一代人的血汗粮食,随着政策取消,如果不算的话,那是不是直接变成“无记录、无年限、无补偿”。

这其实就是目前养老体系最大的结构性漏洞。


三、为什么农民必须要有“历史贡献养老金”?


现行新农保制度是2009年之后新建体系。


这就造成一个巨大的时代断层,也就是说50、60、70年代的老农,一辈子承担农业税和公粮任务,等社保体系建好他们已经超龄,没有参保通道,没有补缴窗口,也没有工龄认定入口。

这无异于尽义务的年代,他们没有社保,有社保的年代,他们不能补缴。

最终结果就是,同样为国奉献一辈子,城镇老人退休金几千,农村老人普遍一百多两百多。

很多人争论“公平与否”,其实不用争论,从法治逻辑上早已清晰。

制度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该由一代人的晚年来买单。

律师这次立法建议,没有要求特殊福利、也没有索要超额补贴,只提出一条最朴素的法治修正:

参照全国统一的视同缴费规则,补录农民的历史贡献,设立专门的历史贡献养老补贴。


这也很实在,不需要搞特殊化,只追求制度对等化。


四、这个需求不是施舍,是法治社会的“权利回填”

很多社会矛盾根源不在于福利多少,而在于记录公不公平。

知青下乡可以算工龄,国企老工人以前没缴费也算工龄,军人服役年限全部折算社保,唯独农民被排除在视同缴费体系之外。

如果法理统一,就必须做到凡是依法承担国家强制义务的国民,其历史付出,都应被制度承认、被养老体系兜底。


这次于律师上书,真正的价值不在于涨多少钱,而在于补齐制度盲区,终结“农民贡献不算数”的历史误区,用立法形式确立国民待遇平等。


五、时代最大的公平:不要辜负奠基的一代人。


我们谁都知道,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就是来自三农,而城市基建的起步支撑,也是来自三农,还有物价稳定、粮食安全、社会平稳,数十年都是依靠农民默默托底。

如今国家富强、产业腾飞、社保完善,唯独第一代奉献的农民成了保障最低待遇最弱的群体。

所谓大国温度从来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补欠。


把公粮贡献纳入视同社保,不是福利泛滥,也不是额外照顾,而是迟到的权利确认,是该还的历史公平。

相信随着立法建议持续推进、代表委员持续提案,以及社会共识全面凝聚,关于农民的农龄、公粮、税赋,终将堂堂正正写进制度,换算成晚年保障。

这是让一代人的付出被看见,也是被尊重和善待,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宗旨,为人民服务,让人民过上无忧无虑的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