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与妻子离婚,但两人有一个三岁的儿子,妻子表示愿意抚养儿子。男子索性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0万元。可万万没有想到,前妻离婚一个月后竟然再婚了。更令男子气愤的是,前妻竟然用70万元抚养费买房。房子登记在前妻和现任名下。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前妻和她的现任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归还70万元本金和利息。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江苏南通海门法院)
“你有没有搞错,竟然用儿子的70万元抚养费买房?”赵勇气冲冲的质问。
“你听谁说的?别乱说,”王莉莉矢口否认。
“你最好别骗我,否则我会让你后悔的。”赵勇撂下一句狠话就挂断了电话。
一个月前,赵勇与王莉莉还是夫妻,然而现在却已是形同陌路。
要不是听说王莉莉侵害了3岁儿子小杰的利益,赵勇根本不想打电话给王莉莉。
可王莉莉矢口否认,那怎么办呢?赵勇有的是办法。
赵勇有很广泛的人脉,通过几次转手,认识了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答应帮忙。
挂断电话,赵勇恨的咬牙切齿,因为他已经确认了王莉莉买房了,而且产权登记在王莉莉和她现任丈夫的名下。
这时赵勇真想扇自己几巴掌,悔不当初,为什么一个月前要一次性支付儿子小杰70万元的抚养费给王莉莉呢?这一下岂不是便宜了王莉莉和她现任丈夫吗?那么儿子小杰以后该怎么办呢?
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事要从一个月前说起。
一个月前,赵勇和王莉莉的婚姻突然就走到了尽头,但两人有一个三岁的儿子小杰。赵勇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需要经常出差,王莉莉便答应小杰由她来抚养,但赵勇必须支付抚养费。
赵勇爽快的答应了,一次性支付了70万元的抚养费,但赵勇也多长了一个心眼,与王莉莉签订了协议,说70万元抚养费可以用来买房,但新买的房子儿子小杰必须为产权共有人。
但想不到一个月后,王莉莉竟然又与人结婚了,赵勇听说后也没有过多的伤心,可当他听说王莉莉购买了新的婚房,赵勇可不淡定了。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赵勇质问王莉莉,然而王莉莉却矢口否认。
后来在铁证面前,王莉莉只好狡辩的说,我也是想给儿子小杰一个新的温暖的家,所以才会买婚房。
赵勇气的说不出话,王莉莉简直是被爱情搞昏了头,竟然为了现任的丈夫,用掉了自己给儿子小觉的70万元抚养费,加上王莉莉的积蓄8万元,支付了78万元的首付。那以后还怎么抚养儿子小杰呢?
看到王莉莉不知悔改,赵勇大怒,以儿子小杰的名义,一纸诉状,起诉王莉莉和她的现任丈夫,要求他们归还7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赵勇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赵勇说,自己当初与王莉莉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规定,自己一次性支付孩子小杰70万元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同时还规定,王莉莉可以使用70万元抚养费买房,但小杰必须是房产证的共有人之一。
然而房子买了,共有人却是王莉莉和她的现任丈夫,那么王莉莉违反了当初的离婚协议。
第二,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70万元是给儿子小杰的抚养费,现在王莉莉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将70万元抚养费用来购买婚房,产权登记在王莉莉和她现任丈夫的名下,那么王莉莉取得70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不当得利,他们应当归还。
2、王莉莉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王莉莉辩驳说,自己是儿子小杰的法定监护人,自己之所以买房,是为了更好的照顾小杰,更好的尽到监护的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王莉莉辩驳说,房子虽然登记在她和现任丈夫的名下,但现任丈夫出了一半的钱。既然赵勇说,自己将70万元的抚养费全部用来买房了,那就让赵勇拿出证据来呀。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院依职权调查得知,王莉莉名下购买房子的绝大部分钱的确是赵勇给的70万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莉莉是小杰的监护人,但是70万元属于小杰的抚养费,王莉莉不得擅自使用。
而且当初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如果要买房,小杰必须是产权共有人之一。
显然王莉莉违反了当初的离婚协议,而且王莉莉将房子登记在她和现任丈夫名下,明显侵犯了小杰的财产权益,属于无效。
所以,法院判决王莉莉和她的现任丈夫必须归还小杰7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春日生活打卡季#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