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与妻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奈何男子精子出现了问题。男子与妻子商量,选择人类精子库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妻子怀孕三个月后,男子患了癌症。男子要求妻子将孩子打掉,但妻子不愿意。男子只好立下遗嘱,将房子交由自己的父母继承。男子尸骨未寒,公婆就上门赶儿媳。儿媳很诧异,这是自己的房子呀。可公婆却拿出遗嘱说,野孩子凭什么继承我儿子的房子呢?儿媳大怒,一纸诉状将公婆起诉。
(案件来源: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法院)
在医院,胡小丽眼泪婆娑,旁边躺着的是她身患绝症的丈夫王大勇。
突然王大勇睁开眼睛,看着胡小丽说道,小丽,你把孩子打了吧。
听闻此言,胡小丽大惊失色,她简直不敢相信王大勇竟然会说出这样的话,这个孩子可是王大勇死乞白赖求自己怀上的呀。
“大勇,你是不是说胡话?这不是你梦寐以求的孩子吗?”胡小丽声音哽咽。
“此一时,彼一时。毕竟你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的种。”王大勇无情的说道。
看到丈夫王大勇这么绝情,胡小丽惊得目瞪口呆,死死的望着王大勇。
双方对视了好一会儿,王大勇眼乏,说,好了好了,今天就先说这个吧。王大勇心里知道自己没有将胡小丽说服,但自己命不久矣了。所以,王大勇在心里暗暗的下定了决心,决定叫父母来一趟。
而胡小丽却陷入了沉思,回忆起了往事。
多年前,胡小丽和王大勇是大学同学,两人从校园相恋,直到步入婚姻殿堂,可以算是一对神仙眷侣。
然而生活毕竟是油盐酱醋茶,结婚后必须面对现实的处境,两人辛辛苦苦苦借钱支付了房子的首付。
公公婆婆催促胡小丽生孩子,因为他们想要抱孙子,但王大勇却说,现在要为生活和事业打拼,况且刚买了房子要还房贷和首付的钱,没有时间考虑生小孩。
公公婆婆见是自己的儿子这样说,也不好催促。就这样过了好几年,王大勇和胡小丽的生活渐渐宽裕了,生小孩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可是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胡小丽的肚子总是空空如也。公公婆婆意见很大了,经常指责胡小丽。
为了怀上孩子,王大勇带着胡小丽去医院检查,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竟然是王大勇的问题。
这下公公婆婆彻底傻眼了,再也不好说儿媳胡小丽了
可王大勇为了有后代,苦苦哀求胡小丽去人类精子库挑选精子,进行人工授精。
为了家宅的安宁,胡小丽勉为其难的答应了,正当胡小丽怀孕三个月时,王大勇却被诊断为癌症。
心如死灰的王大勇劝胡小丽将孩子打掉,因为他不想将房产交给不是他的亲生孩子,况且胡小丽日后肯定是要嫁人的。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你干什么呢?你没看到大勇要水喝吗?”胡小丽被人推了一下。
胡小丽从沉思中回过神,发现是公公婆婆。
公公婆婆责怪胡小丽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儿子胡大勇,连胡大勇要水喝,胡小丽都没有注意到。
公公婆婆将胡小丽赶出病房,然后他们三人嘀嘀咕咕。
彼时的胡小丽也不太关心这个了,因为她非常的伤心。王大勇竟然误会了自己,因为她没想过要改嫁,她想要把孩子生下来,作为王大勇的后代。
过了没多久,王大勇病死。办理完王大勇的丧事,胡小丽还没有从悲痛中缓过来,公公婆婆就上门要将胡小丽扫地出门。
“凭什么呀?这是我和大勇的房子。”怀着孕的胡小丽难以理解。
“野孩子怎么可以继承我家儿子的房子呢?你看到没有?这是我儿子的遗嘱。”公公婆婆咄咄逼人,有备而来。
原来那天他们三人嘀嘀咕咕的,就是在商量这一份遗嘱的事情。
胡小丽大怒,一纸诉状,将公公婆婆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昔日的一家人,现在竟然对簿公堂,互不相让,真是令人唏嘘不已。
1、胡小丽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胡小丽说,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应当分得一半。
第二,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胡小丽说,就算王大勇留下了遗嘱,那么王大勇的房产份额应当为其肚中的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
2、公公婆婆却是这样辩驳: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公公婆婆说,现在自己有儿子王大勇所立的遗嘱,而遗嘱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那么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王大勇当初签订了协议,那么胡小丽肚中的孩子就是王大勇的儿子,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同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胡小丽先分走一半,剩下的一半由公公婆婆和胡小丽肚中的孩子三人平分。
所以,法院判决胡小丽占有房产的2/3,公公婆婆占有房产的1/3,胡小丽可以折价支付。(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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