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狠人!”66岁男子与女儿一家同住,两人却冷战了整整12年。之后,女儿全家悄悄搬走,男子崩溃哭诉:“女儿,我如果做错了,请你告诉我,我想跟你和解!”女儿却表示,这辈子都不会原谅父亲,这对父女,到底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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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天,余大爷从外面遛弯回来,家里空无一人,十分安静,他照例回到自己的房间。
可是,眼见着天都要黑了,女儿一家人却迟迟没回家,余大爷觉得奇怪,赶紧跑到女儿的房间一探究竟。
这一看,让他瞬间崩溃,女儿的房间已经搬空,只剩下一张光秃秃的床,孤独地躺在那里。
余大爷陷入了悲伤,他不明白,女儿为何如此绝情,再怎么说,自己也是她的亲生父亲。小时候,她也是自己捧在心尖儿上长大的,她怎么可以一声不吭弃他而去?
他掏出手机,想打电话给女儿问清楚,可是却发现自己早就被女儿给拉黑了。
余大爷根本找不到女儿,他难过得吃不下,睡不着,他多次反思自己,可是一无所获。为了和女儿重归于好,半个月后他找到了调解员,想让他们帮着劝说女儿,解开彼此的心结。
当着记者的面,余大爷红着眼眶说:“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她一声不吭就搬走了,我的心很痛。”
从余大爷口中,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余大爷和妻子离婚,妻子将与余大爷共有的一套房子份额的一半,交给了女儿小余。
从此,这套房子的权产由女儿小余和余大爷共同所有,房屋产权证也登记了两人的名字。
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由余大爷和小余各住一间,后来小余结婚后,她带着丈夫和女儿,也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刚开始,父女2人和睦相处,并没有隔阂。
可是,在2012年的某天,小余突然不再搭理余大爷,这让余大爷不明所以。
他曾试着跟小余沟通,可是小余根本不给他这个机会,他心里有气,干脆也不再主动沟通,两人这一冷战,就是12年。
让余大爷没想到的是,小余这次竟然悄悄搬走,作为父亲,他除了心寒,更多的是悲伤,他想知道女儿和他决裂的真相。
经过调解员开导,小余终于开口,她说:“在我小的时候,父亲对我和母亲漠不关心,我的童年过得很不幸福。后来,我结婚了,可是父亲的卫生习惯很差,怎么劝都不听,但是让我决定和他决裂的是,他竟然动手打了我的丈夫。”
小余说,那次父亲用擦地的毛巾来擦冰箱,她觉得很不卫生,便提醒了父亲几句,谁知余大爷大发雷霆,父女二人发生了争执。
小余便躲到房间,余大爷用计谋把她骗出来后,又开始对她推搡,因此,余大爷还打了女婿。小余气坏了,想到小时候的遭遇,她决定再也不理会余大爷。
对于小余的控诉,余大爷表示否定,他认为两人之间存在误会。
调解员告诉小余,余大爷想跟她和解。谁知,小余流着眼泪表示:“我跟他不可能和解,我就是因为实在受不了他,我才搬出来的。我宁可在外面租房子住,也不会回去,我跟他住一起的话,我一整天的心情都会很压抑。”
得知女儿的决定,余大爷心里很失落,如今他已经66岁,生活上还能自理,靠着每个月1000多元的退休金,也可以养活自己,可是过10年、20年,自己没了能力时,到时候又应该怎么办呢?
那么,在法律上,会如何看待此事呢?
1、小余与余大爷冷战整整12年,不利于家庭和谐。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小余因为家庭唢事,与余大爷冷战12年,并不利于家庭健康发展。作为晚辈,在与长辈发生矛盾时,应主动沟通,解开心结,而不是选择冷战和逃避,这样只会激化家庭矛盾。
2、女儿小余对父亲余大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儿女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家庭矛盾、财产分配或其它因素而发生改变。子女不仅要在生活上对父母细心照顾,更加在精神上关心父母的晚年生活。
小余悄悄搬家,对余大爷不管不顾的行为,有违孝道,不会被法律所支持。
目前余大爷尚能自理,等到他年迈体衰,失去自理能力时,如果小余拒绝赡养,那么有可能涉嫌遗弃罪。余大爷到时可以向法院主张,让小余支付他的赡养费。
虽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我们不能理解,小余和余大爷,明明是血浓于水的亲人,为何会走到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只希望小余和余大爷能早日和解,一家团圆!
爱是双向奔赴的,唯有双方懂得退让,学会尊重和理解,方能家和万事兴!
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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