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别玩!”贵州,35岁男子,只花1块钱抽奖获得了一套43万的房子。可谁想,男子腿都快跑断了,房产过户手续始终没办成。还被耍得团团转,男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房产公司竟说抽奖活动无效。
(案例来源:惠水县人民法院)
这天,金伟明正在上班,突然接到房产公司销售打来的电话:“恭喜你金先生,你在昨天的抽奖活动中了一等奖,会获得一套价值43万的房子。”
销售还反复叮嘱让金伟明带好身份证,明天去他们公司参加领奖活动。
金伟明做梦也没想到,这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居然会砸到自己的头上。次日,他满心欢喜去房产公司兑奖。
房产公司提出先跟金伟明签一份获奖协议书,等其他相关手续办好之后,就去办理房产过户。
随后,房产公司让金伟明回家等通知。
可谁想一个星期过去,房产公司却是一点动静也没有。金伟明有些按捺不住,自己跑去询问什么情况,得到的回复是经理出差不在。
从那以后,金伟明隔三岔五往房产公司跑,可每次都被他们以各种理由敷衍,迟迟不跟金伟明办房子过户手续。
金伟明连着多次碰钉子,这才意识到自己极有可能是被骗了。于是,一气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履行承诺,兑现奖品。
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房产公司竟还反咬一口,声称是金伟明违约在先放弃了这个机会。
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房产公司筹办这个抽奖活动,是为楼盘新开发吸引客户,抽奖的前提条件必须在他们那里买房。
也就是说,先要交一万认筹金才有抽奖资格。
金伟明毫不犹豫地交了一万元在认购协议书上签了字。
可现在,房产公司却说认购协议书上,明确注明要在一个星期之内,再签一份正规的销售合同,可金伟明却并没有。因此,在他们看来金伟明违约在先,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这套房子。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是不需要再将房屋交付给他。
金伟明的律师认为,房产公司这样的说法有些强词夺理,既然金伟明已经签定了一份获奖协议书,就表示房产公司会将这套房屋兑现给他,这份协议已经代替了购房合同。
法院也认为金伟明并没有违约,房产公司该按照合同履行承诺,本以为案件到这里就已结束,可房产公又提出了新的观点。
1:房产公司认为他们的抽奖活动违规
正常情况下,他们筹办这样的商业活动,需要去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去备案,可因为他们对这方面的法律有一些欠缺,因此在法定程序上存在一个违法的行为在里边。
另外以一元的价格中奖一套43万的房子,打着这个噱头吸引顾客过来买房,存在恶性竞争的行为。
所以这次抽奖活动应该视为无效,金伟明所获得的奖品自然也就不需兑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2:商业活动不能违背诚信制度
原告律师认为,如果房产公司一开始觉得他们的这次抽奖活动,存在违规行为,就不要跟金伟明签那份获奖协议书。
既然当时认可,就应该要履行承诺,不能出尔反尔,这违法了商业诚信原则。而且他们举办的这次有奖促销活动,目的不是扰乱市场秩序,主观上也没有损害其他商家的利益,其目的就是宣传他们自己的企业。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 一审判决之后再起争端
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公司10日内必须将房屋过户给原告金伟明,可谁想,事后,房产公司并没有履行,反而又将金伟明起诉到法院。
原来在办理房子过户手续时,双方又起了分歧。因为房屋要想顺利过户到金伟明名下,就得按正常的流程走,双方需要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金伟明除去购房所需要交付的14825费用之外,还要再额外缴纳85703元的偶然所得税。
金伟明不愿意将这笔钱交给房产公司,因为对他们已经不再信任,想自己去交,但房产公司坚持要由他们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消费中奖”已成为越来越多商家的促销手段,消费者获奖后应该按“偶然所得”依20%税率缴纳个税,且主办促销活动的商家还负有代扣代缴获奖者个税的义务。
最终经过调解,这笔偶然税由房产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金伟明去税务局缴纳。
好事多磨,房子总算顺利过户到金伟明名下。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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