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四川凉山,男子是农民,为了发家致富,他掏空家底承包了一片鱼塘。没想到,他把鱼养大后,正准备捕捞出售时,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留。男子不服,提出4点反驳意见,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大勇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田地间辛勤劳作了大半辈子,可惜只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把他压得喘不过气来。
眼看着村里的小洋楼,如雨后春笋,一栋又一栋地盖起来,再看看自己家那破败不堪的土胚房,安大勇深感惭愧,他发誓要让家人过上好日子。
安大勇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天然食品价格虽然贵,但却很受城里人的欢迎,他决定养鱼。
经过自己不断摸索,再加上跟人讨教,安大勇学好技术后,果断承包了一段自然河流,专门用来养鱼。
自打承包鱼塘后,安大勇一刻也没闲着,不是在鱼塘边打转观察鱼苗的生长情况,就是努力学习更好的养鱼知识。眼看着鱼儿长势喜人,他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干得更带劲儿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安大勇的努力经过几年的沉淀,终于看到见效。他养的鱼儿,条条膘肥体壮,活泼生猛,在安大勇看来,那不是鱼,那是他们一家老小的未来,是他对新生活的希望。
一想到那些鱼儿马上就要变成人民币,安大勇高兴得走路都哼着小曲儿,他甚至都想好了怎么花这些钱。
过了两个月,他联系好了卖家后,准备将鱼打捞变现。
正当他拿着捕捞工具,捞得正欢时,有两个穿着渔政执法制服的人突然出现。他们看了看安大勇,又看了看他手中的捕捞工具后,马上喝止了他:“同志,请住手,这里不能捕鱼。”
安大勇愣了一下,随即笑着说:“警察同志,你搞错了,这鱼塘是我承包的,鱼也是我自个儿养的,不是非法捕捞。”
执法人员示意安大勇先上岸,将他的捕鱼工具没收后,将他带到了派出所。
安大勇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没想明白,自己到底犯了哪门子的法,竟然平白无故进了派出所。
不过他坚信,警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自己从来没做过亏心事,没啥好怕的。
于是,面对警察的审讯,他毫无保留,将自己养鱼捞鱼的行为,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
没想到,他话音刚落,就被告知,他因违反法律规定,在自然水域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地笼网”、“电捕鱼”等工具捕鱼,已涉嫌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安大勇一再解释,那鱼塘里的鱼是自己的,没犯法,可是警方只认证据,且安大勇是被当场抓获的,没得抵赖,他们遂将该案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大勇这才意识到,自己摊上大事了,但是他心里强烈不服,在法庭上,他为自己提出辩解:
1、自己在自家承包的鱼塘捕鱼,就算用了禁用渔具也不违法,也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犯罪处理有失公允。
2、自己小学都没读完,也从来没有相关部门来做过禁渔宣传工作,自己根本没听说过什么禁渔区,禁渔期,不知者无罪。
3、适用禁渔区及禁渔期的水域,应该为野外的水库、河流等,自己承包的鱼塘并不属于该范围。
4、自己所承包的鱼塘,鱼儿为自己投入大量金钱精力养成的,如果捕捞自养的鱼都犯法的话,那么谁为自己的投入成本买单?
综上,安大勇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不应该受到惩罚。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本案中,安大勇所承包的鱼塘,并不是人工开挖后形成的,而是属于自然水域,只是其承包后用于养鱼。因此也属于禁渔区,同时安大勇的捕捞时间,正处于地方规定的禁渔期。
其使用的“电捕鱼”、“地笼网”等工具,对水域的生态系统破坏极大,可将水中生物一网打尽,早已被明令禁止。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安大勇使用法律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抓获,且证据确凿,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安大勇终于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确实犯法了,他哭着说:“我不是故意的,我再也不敢了,请法官从轻处理。”
最后法院判决:安大勇构成非法捕捞罪,但念在其认罪态度良好,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虽然安大勇认罪了,但相信很多人都会为他叫屈,毕竟是他自己承包的鱼塘养的鱼,按理,应当属于他个人的私有财产,他享有处置权。
但法就是法,安大勇作为渔业养殖户,更应该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避免因“不懂法”而造成个人损失。
不懂法,不是违法的理由,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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