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银行存入了200万元的一年定期。可到期取款时,男子发现银行卡上只剩下692元了。男子找银行理论。可银行却说,经办人员已经被判刑了,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眼见银行踢皮球,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要求银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无责。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却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石家庄市中院)
在拿到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后,王浩宇终于可以安心的睡个好觉了,虽然自己要承担5%的损失,但最起码拿回了95%的本金。
想起往事,王浩宇就害怕得直打哆嗦,简直像坐过山车一样,跌宕起伏,峰回路转,惊险刺激。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王浩宇又是与谁打官司呢?
原来王浩宇是与银行打官司,而且打了两通官司。一审王浩宇败诉了,二审王浩宇拿回了95%的本金。
这事要从两年前说起。
两年前,王浩宇经常去银行存钱,认识了客户经理杨勇。
每次王浩宇来银行办理业务,杨勇都会穿着银行的制服,热情的招待王浩宇,王浩宇当然认为杨勇是银行的正式职工。
杨勇知道王浩宇是银行的VIP客户,资金雄厚,所以每次都对王浩宇笑脸相迎,自然而然,王浩宇对杨勇也有好感。
一来二去,两人成为了朋友,添加了联系方式。
有一天,王浩宇又来到了银行办理业务,杨勇将王浩宇拉进了VIP贵宾室,神秘兮兮的对王浩宇说,现在银行搞活动,有内部贴息,你要参加吗?
“什么活动呀?”王浩宇饶有兴致的问道,因为现在本金保值增值挺难的。
“我们银行推出了一个内部活动,参加对象仅限于内部职工,只要将存款存入银行,除了正常的利息,还会补贴25%的利息。”杨勇眼睛放光,说的眉飞色舞的。
听说有这样的好事,王浩宇立刻答应了,说自己愿意存200万元。
可杨勇又提出了存款的附加要求,那就是必须办理本银行的银行卡,而且还要开通网银和U盾业务。
“就这个呀,当然可以啊。”王浩宇没等杨勇说完条件就插话道。
可一听说要将密码设置成121314,而且必须存一年的定期,在一年内不能提前支取,也不能查询和挂失时,王浩宇迟疑了。
“你怕什么?有我做担保啊,我还能够跑得了吗?况且银行卡又在你身上,谁又能够取走你的钱呢?”杨勇怂恿道。
最终,财帛动人心。王浩宇答应了,将200万存入了一张新卡上,存的是一年定期,密码也设置成了121314。
将钱存了不久后,王浩宇就收到了杨勇的50万元贴息。王浩宇暗自高兴,这笔生意做的真划算。
一年后,王浩宇按照约定,来到银行准备领取2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这时杨勇却说,还要再过两个月,并且给王浩宇出具了借条。
王浩宇信任杨勇是银行的客户经理,况且存款又是存入了银行,那自然没有风险的,所以就答应了。
然而两个月到期后,王浩宇再次联系杨勇时却联系不上了,电话一直响,可就是没人接呀,发微信也没人回。
这下王浩宇暗自觉得不妙,所以急匆匆的来到了银行查询余额,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竟然只有692元了。
当时王浩宇四肢发软,瘫坐在地上,好不容易冷静下来,立刻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赔偿。
而银行负责人却说,杨勇已经被判刑了,这是杨勇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不愿意赔偿。
随后银行负责人拿出了一份判决书,判决书上记载了,杨勇因为盗窃15名储户1995.62万元被判刑的信息。
这一下王浩宇傻眼了。但是王浩宇始终觉得银行有责任,所以,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浩宇将密码告知他人,有过错,应当承担完全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王浩宇败诉,银行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浩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和判决。
在二审法庭上,双方可以说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浩宇是这样主张的: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王浩宇说,杨勇是银行的职工,自己将200万元通过杨勇存入银行,现在杨勇将自己的钱拿走,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银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银行在赔完自己后,银行可以向杨勇追偿。
2、可银行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银行辩驳说,作为储户,应当妥善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但王浩宇却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告知杨勇,那么王浩宇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3、二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王浩宇有过错,承担5%的责任,但银行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应当承担95%的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浩宇1424342.6元本金和利息。(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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