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要脸!河南,男子为了2万元好处费,跟老板的小情人假结婚。后来,他发现便宜妻子假结婚的目的后,心理失衡,要求“丈母娘”给30万,否则就不离婚,“妻子”慌了!
(来源:小莉帮忙)
这天,王大海刚送老板回公司,正在吃早餐,就接到了丈母娘的电话:“小王,你今天赶紧把身份证寄过来,挺着急的,我要拿去办事。”
王大海有些疑惑,这平白无故的,拿自己身份证干嘛呢,可是丈母娘的话,他哪敢不听?于是他赶紧按对方提供的地址寄了过去。
一个月后,丈母娘又突然打电话来,让他这两天抽个空,跟妻子把婚给离了。
王大海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事也太突然了,自己和妻子好好的,丈母娘怎么突然让自己离婚?
王大海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的私人司机,因为职业的特殊性,他对老板的行踪和喜好了如指掌。
因为他保密工作做得好,老板对他十分信任,很多自己不方便出面处理的事,都交给了王大海。见自己如此得老板器重,王大海对老板可谓忠心耿耿。
某天,老板刚从情人住的小区出来,一坐上车,便问王大海:“大海啊,我那小蜜想找个人结婚,要不你帮个忙,跟她结婚算了。”
王大海大吃一惊:“难道,老板在测试我?”
虽然老板那小情人长得十分水灵,可是就算他有色心,也不敢惦记老板的人啊,他当即把头摇得拨浪鼓一般说:“老板,您可别拿我开玩笑了,我胆儿小。”
可是老板却十分认真地说:“没开玩笑,你只是跟她假结婚,做一对名义夫妻,领证后,你俩连面都不用见,事成之后,我给你2万元好处费,怎么样?”
王大海看老板的表情,并不像在试探他,再加上最近他老家要盖房子,正急着用钱,他心一横,马上答应了老板。
次日,王大海便和老板的小情人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并从那以后,再也没有跟这个所谓的“妻子”见过面。
而老板也信守承诺,在领证当天,就给了他一万块钱的好处费,说是以后再支付另一半。
这次,“丈母娘”突然打电话来,让自己去办离婚,这事太蹊跷了,他们假结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
事出反常必有妖,在好奇心的驱使下,王大海决定调查清楚。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小情人之所以跟自己结婚,是因为她的老家面临拆迁,而且是按户口上的人数来给钱的,小情人为了多得一份拆迁款,所以才会火急火燎找个男人结婚。
现在拆迁费已经尘埃落定,小情人如愿拿到了拆迁款,所以才催着王大海赶紧去办理离婚手续。
得知这一切,王大海气疯了,这拆迁费多一口人,就多几十万,甚至几百万,而自己平白无故成了二婚,才得区区2万元,而且还有1万都没拿到,真的是太亏了。
王大海心理严重失衡,他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他马上给“丈母娘”打电话,要求她必须给自己30万,否则这婚就不离了。
“丈母娘”都被王大海的狮子大开口气笑了,她说:“你可真敢说,这样吧,既然你不愿意离婚,那我女儿也不急,咱就这样耗着呗。”
眼见拿不到钱,王大海一怒之下,居然找到记者,曝光了此事,他认为自己有权分得拆迁款。
他将前因后果一说,连见多识广的记者都笑了:“你跟人家假结婚,怎么好意思问人家要30万的,你这可是违法的啊!”
王大海一听犯法,顿时吓得不再说话,他马上放弃了讨要拆迁款的想法。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大海认为,自己虽然是假结婚,但结婚证却是真的,“妻子”用自己的名义获得的拆迁款,自己有权利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男女双方出于自愿,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无论两人是否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均认为是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假结婚的说法。
在本事件中,拆迁补偿款是双方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因此王大海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如果他讨要,“丈母娘”必须依法返还。
2、王大海以不离婚为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根据数额不同、程度不同,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本事件中,王大海作为“丈夫”,仅仅是表达自己不愿意离婚的诉求,也没有采取恶劣手段要胁对方,因此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假结婚有违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不是儿戏,应以感情为基础,为达到某种目的而结婚的行为,对人对己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但违法,更应该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不可因蝇头小利,抹黑了自己的人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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