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位妈妈带儿子来到某理发店理发。半个小时后,儿子理完发。女子准备付账,不料却要138元。女子认为太贵了,理个发竟然要138元,不是抢钱吗?理发师说道,可以团购价,只要付88元。可女子只愿意付24元。双方争执不下。女子索性带着儿子离开了现场。理发师很委屈,说道,价格都是明码标价的。
(案例来源:临洮融媒)
一位妈妈带着儿子来到理发店理发,理完发之后,女子准备结账,但不料理发师说,要138元。
女子认为太贵了,一个小孩简简单单的理发竟然要价138元,这不是抢钱吗?
理发师只好说,可以给女子打折,可以按照团购价支付,只需要付88元。
女子认为还是太贵了,不愿意支付88元,表示自己身上没有钱,只愿意支付24元。
对于这个价格,理发师当然不愿意,因为理发师辛辛苦苦半个小时,自己的劳动付出只给24元,说不过去,因为明码标价是138元的,自己已经让步了,只让女子付88元。
双方争执不下,女子很生气,跑到店门外对着过路的群众大声的说道,我儿子在这家理发店理个发,竟然要价138元。
后来女子干脆带着儿子离开了,就连24元也没有付,理发师非常委屈的说道,138元的理发价格是明码标价的,况且自己辛辛苦苦半个小时,怎么可以不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呢?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理发店的理发价格,需要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根据法律的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既然理发店的理发师已经明码标价了,在价格牌里标示了理发的价格,那么女子带儿子来到理发店理发,那就说明女子认可了这个价格。
女子知道了这个价格,又让理发师帮其儿子理发,那说明接受了理发师的报价,那么女子就应当按照诚信原则,支付138元的理发费。
2、女子应当支付理发费用。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理发师在理发前告知理发费用需要138元,那么女子在儿子理完发之后,就应当按照契约精神,按照诚信原则,支付138元的费用。
如果理发师没有提前告知,那么女子觉得138元的费用太贵了,也情有可原,可以适当减免。
3、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理发费用。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女子事前知道理发需要138元,那么女子就应当按照这个价格支付。
如果女子事前不知道需要138元,那么女子觉得贵了,可以协商。
双方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理发师认为需要支付88元,但女子只愿意支付24元,双方对价格有分歧,但是不管怎样,女子也不能带着儿子不付钱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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