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整理母亲遗物时,意外发现一张600万的巨额存款单。男子父亲一脸疑惑:她一个月就几千块退休金,哪来这么多钱? 让人万万没想到,最终这笔巨款不仅没让男子一夜暴富,他还为此丢了工作,又倒贴67947元。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求求你不要再折腾了好不好?咱们就认命吧!
刘大海却很是委屈:我母亲怎么可能留下一张假的存单骗我?我一定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2013年,刘大海的母亲因病离世。谁想,2年后,刘大海回老家整理母亲的遗物时,竟在一个小木盒中,发现了一张600万的巨额存款单。
次日,刘大海满心欢喜,拿着这张存单的复印件去当地银行取钱,工作人员一看到这张泛黄的存单,惊得目瞪口呆。
这么大的事,必须要请示领导才行。
领导见到存单复印件一时也拿不定主意,让刘大海将原件拿过来,请专业人士再进行辨别。
双方顺利完成交接,领导笑着让刘大海回家等消息。
可谁想,几天后当刘大海打电话询问结果时,银行那边却态度大变:“你居然敢拿一张假的存单来糊弄我们,存单需要毁销。”
刘大海冷不丁地被泼了一盆冷水:你们没有证据怎么能胡说呢?
刘大海之所以认定这张存单是真实的,因为存单的格式跟以前手写的存单一模一样,而且上面还盖了银行的公章,还有出纳员、审核员的印章。
存款人就是他母亲黄小妹的名字,显示存期为一年,取款日期是1995年2月7号,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怎么会是假的呢?
刘大海找银行理论,然而双方多次协商均不欢而散。
刘大海找律师,可银行态度坚决,声称存款单是伪造的他们就有权扣留。其实那个时候刘大海,也是一家小银行的行长。
同事劝他息事宁人,万一闹大了搞不好还会断送了前程。
可不管别人如何劝说,刘大海就是要抗争到底,最终的结果是他被单位免去行长的职务,降为普通小职员,刘大海一气之下辞去工作,至此,开启了漫漫维权之路。
刘大海向相关部门,投诉江阴银行侵占他的存单,可就在他忙着四处奔走的时候,警察却突然找上门来。
原来江阴银行报案说刘大海涉嫌金融诈,因此警方立案调查。
随后,警方将刘大海的那份存单跟银行提供的样本,送到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做真伪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存单的印章跟送检的样本印章,表面上看起来差不多,但实际上并非是同一枚印单所盖。
刘大海不服,多次向江阴银行提起诉讼,可每次法院都驳回了刘大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
就这样,刘大海从2015年至今依旧还在为此事奔波,因多次上诉失败还承担了案件受理费67947元。
对于这张存单的真伪,双方始终各执一词。
1: 银行为何认为存单是伪造的?
A: 银行在1992年存单就采用了电脑打印,而黄小妹这张手写的存单却是1994年,另外上面显示取款日期为1995年2月7号,可黄小妹却没来领取。
B: 1994年在银行工作的一些老员工,对此事都没有一点印象,当年存十几万就是银行的大客户,如果黄小妹存入600万巨款,那此事肯定大家都知道。
C:刘大海在银行工作,他有机会接触到空白存单,有伪造存单的便利条件,再者存单上的印章跟他们以前的样本印章不一致。
D: 黄小妹只是国企单位的一个普通会计,当年月收入才1000块,她怎么会有这么一大笔钱? 这也太不符合常理。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合以上情况,银行认为存单就是伪造的,而刘大海这边也无法证明,当年他母亲确实存入了600万到银行。
依旧法律上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只有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另一方时,司法人员就能对其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2:刘大海不认可存单是伪造的这个说法
刘大海认为,他母亲收入虽然不高,但她擅于炒股,这笔钱极有可能就是她炒股赚来的,而她之所以没有告诉父亲,那是因为当年父亲反对母亲炒股。
对于银行指控他伪造存单,刘大海提出可以做笔迹鉴定,鉴定的结果显示,存单上的笔迹跟刘大海一家人并不一样。
对于银行指控他犯金融诈骗罪,刘大海表示不服。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经过刘大海多次上诉,最终法院认为刘大海诈骗罪不成立。
3:此事究竟该如何解决?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已经离世,这张存单究竟是真还是假?依旧是一个谜。对于此事,您觉得银行的做法妥当吗?
一个普通人为什么会有600万巨款,我觉得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这张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该认可。
可至今,刘大海也没能等来他想要的结果。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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