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的父亲去世后,给她留了一套房子,母亲强行将房子给了哥哥。母亲生病后,却开始想念女子,想让她来照顾自己,女子不愿意,被母亲告上法庭,索要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女子无奈哭诉:“你太狠了,我月薪才2000元。”法院判了!
(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这天,李珍正在上班,突然接到了母亲的电话,她虚弱地说:“女儿啊,我已经住院3个月了,都是你哥哥在医院伺候,都快吃不消了,你啥时候过来换班啊?”
李珍眉头紧皱,她压着怒火轻声说:“妈,我在上班呢,家里一大堆事,实在走不开,实在不行,你就让嫂子去替哥哥尽孝吧。”
母亲一听,勃然大怒,她气愤地说:“枉我怀胎10月生了你,又把你抚养长大,你就是这样报答我的吗?你这个不孝之女!”
李珍回怼:“妈,你自己做过的事,难道这么快就忘了吗?我不会去伺候你的。”
说完,她把电话一挂,躲到公司卫生间大哭了一场。
1年前,李珍的父亲因病去世,临终前,他当着母亲和哥哥的面,留下遗言,将家里的两套房子一分为二,大的那套房分给哥哥,小的那套房留给她。
可没想到父亲的后事刚办完,母亲就把她和哥哥李明叫到一起,说是要重新分配家里的财产。
母亲对李珍说:“都说养儿防老,现在你爸走了,我以后肯定是要跟着儿子过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家里的财产就留给你哥,你别怪妈偏心,也别闹,这事我早就想好了。”
李珍不服,从小到大,家里有什么好东西,母亲都是可着哥哥。没想到,就算父亲留下遗言,母亲竟然也要去违背,她心寒了,便跟母亲争论了几句。
李明跳出来指责妹妹:“你还有点良心吗?爸刚走你就跟妈吵架,这房子是父母买的,爸不在了,妈说了算,你闹什么闹。”
说着就要把李珍赶出去,李珍当场泪崩,联想到从小到大的不公平待遇,她知道再争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
临走前她放下狠话:“既然你们一分钱财产也不给我,那以后家里有什么事,我也不会再管。”
李珍哭着回了家,就连大年初二也没有回娘家,她是真的伤心了。
自从李珍和娘家闹掰后,没过几个月,母亲就病倒住院了,而且这一住就是3个月。
李明白天要上班,晚上还要来陪床,忙得头冒烟。
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李明开始情绪失控,对母亲没了好脸色。这一切母亲都看在眼里,她很心疼儿子。
看着隔壁床的老人,女儿天天端汤送药,贴心照顾,她十分羡慕,开始想起了李珍。于是,她便给李珍打了电话,想让她来照顾自己。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母亲见女儿不接电话,身体好一点后,便找上门来,她说:“你是我女儿,你有义务照顾我,如果你不想照顾就出钱,还有我这次住院花的医药费,你也得承担一半,而且往后你每月还得给我1500元赡养费。”
本来李珍看到病怏怏的母亲,心里有些不落忍,但听完这话,她火冒三丈冷着脸说:“分财产的时候,您当我是女儿了吗?现在要人照顾了,才想起我来,这钱,我一分也不会出。”
两人发生了激烈争吵,不欢而散,令李珍没想到的是,母亲竟然将她告上了法院,向她索要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而母亲明知道,自己月薪才2000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1、李珍提出,父母的财产全部都给了哥哥李明,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所以照顾母亲的责任,应该由李明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女子对父母在父母年迈,没有能力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财产分配而发生变化。
李珍作为女儿,即使没有拿到父母的一分钱财产,仍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如她拒绝赡养,母亲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应予以支持。
2、李珍的父亲在临终前,留下遗言表示,房子有一套归李珍。那么,他的遗言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也为合法遗嘱中的一种,但必须要有2个以上的第3方见证人在场,方可形成有效遗嘱。
李父在临终前,只有妻子及其儿女3人在现场,而妻子和其儿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李父的口头遗嘱无效。
3、法院审理后认为:
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不受外在因素影响,李珍不能拒绝赡养母亲的义务。
同时,基于法律的公平性,因李母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儿子李明,那么李明理应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李珍每个月需支付母亲450元赡养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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