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45岁男子患有小儿麻痹症,老婆跑了。他花15800元,买下姐姐的老宅,15年后,房子征收可获得80万。姐姐反悔,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姐弟俩对簿公堂,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案例来源:传奇故事)
弟弟,你快醒一醒呀!这套房子我不跟你争了,这一切都是我的错,你不要吓唬我呀!
听到姐姐的呼唤,60岁的刘宝吃力地张了张嘴,可却说不出一个字,他缓缓地闭上了眼睛。
姐姐刘晴陷入深深的自责中,她嘴里喃喃道:“是我害死了自己的弟弟,我真的没想过会这样。”
此事还得从15年前说起.........
刘宝自幼患有小儿麻痹症,两个姐姐对他疼爱有加。
婚后,刘宝在县城踩三轮车赚钱维持生计。可几年后,刘宝的妻子不堪忍受这种穷日子,抛下两个年幼的女儿离家出走。
刘宝无奈之下,将4岁的小女儿送给一户有钱人家收养。他带着大女儿小艳,在县城租了一间既阴暗又潮湿的地下室。
后来,三姐弟将老家的地卖给别人,每人分到15800块。刘宝的这笔钱大姐代为保管,可后来,刘晴的儿子却将刘宝的钱输光了。
刘晴气得直落泪,可当时她又拿不出钱还给弟弟。于是,她找妹妹刘小英商最,刘小英想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
你家不是还有一套废弃的老宅没人住吗?要不你就将那套房子卖给弟弟,钱就不用还他了。
刘晴连连拍手叫好,刘宝对这个提议也非常满意。于是,姐弟俩当着众人的面写了一份协议,刘晴欠弟弟的15800块不用还,这是刘宝购买姐姐的房款。
在刘小英的提议下,姐弟俩还找了几个邻居签字作证。
这些年,刘晴对这个生活困难的弟弟照顾有加,三姐弟也从没有红过脸。
然而谁也没想到,刘晴听说当地即将要拆迁,她卖给弟弟的那套房子,至少能获得80万赔偿款,心里就像是猫抓了一样难受。
于是,她悄悄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此时的她,眼里只有那笔钱,根本没有考虑过弟弟的感受。
当刘宝得知此事后,既感到吃惊又有些生气,当初这套房子明明是卖给了他,这么多年都过去了,姐姐怎么能反悔呢?
而此时,姐姐却不承认有那么一回事,声称只是将房子借给弟弟住。
因为此事,姐弟俩多次吵得面红耳赤,最终闹到了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此事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1:刘晴觉得当年那份卖房协议,就是随便写写,并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再者她并没有收到弟弟给的购房款。她欠弟弟的15800块,也曾多次提出要还给他,是他自己不要。
这些年,她让弟弟免费在自家的房子住了这么多年,已经仁至义尽。因此,在她看来,自己有权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将来拆迁款也理应由他们来支配。
而这边,刘宝却声称当初他就是花钱购买了姐姐的房子,现在姐姐不承认此事,就得拿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晴声称并没有收到弟弟的购房款,却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她欠弟弟的15800元就是购房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2:对于姐姐这见钱眼开的做法,妹妹也非常不能理解,她作为证人出席,将当时双方签定协议的经过原原本本告诉法官。
在这位妹妹看来,姐姐这么做出尔反尔,双方签卖房协议时,姐姐当时头脑清醒,是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能因为房子即将要拆迁,就推翻之前的说法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虽然他们签的那份购房协议,没有去公证,也没有及时变更过户手续,但这并不影响那份协议的法律效力。
3: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姐弟俩所签定的那份购房协议真实有效,房子归弟弟所有,姐姐有义务配合弟弟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谁料,姐姐却提了一个要求,她可以将房子过户到弟弟名下,但拆迁款必须要分她一半。此话一出,原本身体就不好的弟弟,气得当晚进了医院。
没过多久,弟弟急火攻心猝然离世。
面对于这样的结果,姐姐追悔莫及。事后,她积极配合将房子,过户到侄女小艳名下。可讽刺的是,当地究竟会什么时候拆迁,还是一个未知数。
可就因为这套房子,这个一向对弟弟疼爱有加的姐姐,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迷失了本心。
金钱固然重要,但是亲情无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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